江府[2009]9号
关于批准并公布江门市第二批市级
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有关规定,在对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全面普查的基础上,经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评审会、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联席会议评定并向社会公示,现批准将崖门海战流传故事等18个名录项目列入我市第二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并予以公布。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认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指导方针,建立和健全保护机制,明确各级责任目标,落实保护措施,深入做好我省、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掘和保护工作。
附件:江门市第二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附件
江门市第二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