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许女士2月8日与江门市某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参加云南游,行程定于2月21日出发。2月17日,许女士与旅行社联系称其突发疾病需要住院,无法参加此次行程,要求旅行社退还所有的团费。旅行社同意许女士退团,但团费只能退还尚未发生的费用,许女士表示不理解,进行了投诉。
江门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收到投诉事项后,立即进行调查处理。旅行社基于旅游合同签订就云南游事项开始进行安排,会发生部分费用,按照规定,扣除已发生的费用外,尚未发生的费用应退还旅游者,但旅游者可以要求旅行社就已发生的费用提供证明。经过相关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解释后,许女士表示理解。
案件评析
1.《旅游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旅游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换旅游者。旅行社就是相当于一个中介机构,当你报名签订合同后,旅行社就为你订机票与酒店房间等所产生费用,供应商就得扣旅行社费用。不过,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提供相关票据和说明来证明扣除的必要费用的金额。
2.《旅游法》第七十条规定: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包价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社不承担责任。所以旅游者因自身原因临时退团是不能全额退团费的。
建议提示
1.游客和旅行社都应该强化合同意识,在旅游合同签订到旅游合同的变更、履行、终止的整个过程中,都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来实现各自的权利,履行各自的义务。
2.游客报名参团要慎重考虑,选择适合自身身体状况以及时间假期的产品,不要盲目报名,签订合同时需查看每一项条款,确认具体扣款规定,不要随意解除旅游合同,更不能有“我没去旅行,旅行社就应该把钱退给我”的想法。
江门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3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