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广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案
一、案情简介
今年8月,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对深圳广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涉嫌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进行调查。经查,深圳广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自2021年9月28日过期后,仍通过上海驹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票务平台对外从事演出票务经营活动,涉及“薛之谦”“许巍”“李荣浩”“王嘉尔”等多场热门演唱会,其行为构成了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违反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依法给予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174元,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适用法律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以及由内地方控股的文艺表演团体;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可以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
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大陆投资设立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不得设立文艺表演团体。
依照本条规定设立的演出经纪机构、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依照本条规定设立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依照本条规定设立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还应当遵守我国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擅自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典型意义
今年以来,广东演出市场强劲复苏,持续火爆。为加强对大型营业性演出的市场监管,依法查处未经批准售卖演出门票、炒票、擅自变更演出内容等突出问题,广东各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持续以高压态势对营业性演出票务市场乱象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严查违规开展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形成有力震慑,推动各落实演出市场经营主体责任,强化行业自律,做到守法诚信经营,从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确保营业性演出市场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
以上信息整理来源于:
1.微信公众号“广东文旅”发布的文章《广东文化和旅游部门重拳整治演出市场 严厉查处票务平台“高票价”》
2.“信用中国”发布的关于“深圳广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驹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