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不合理低价游指导案例
一、基本案情
2022年6月10日,江门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收到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江门某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涉嫌“以购养游”的举报处理单,并立即对该旅行社启动立案调查程序。
经调查,旅游者林某某于2021年10月13日在当事人飞猪平台专营店支付5340元(商品总价5390元扣除店铺优惠50元实付5340元)共3人报团,参加“含机票国际五星云南旅游昆明大理丽江旅游6天5晚跟团游”出发时间:10月25日至10月30日。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旅游者在飞猪平台签订旅游电子合同,但经查询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显示没有填报合同相关信息。
本次行程中,当事人向地接社(云南某某旅行社)支付旅游接待服务费用应为2486.32元(商品订单总金额5340元扣除往返机票2607元、旅游保险费9.98元、飞猪平台服务费26.7元、推广服务费回扣210元),单价828.77元/人,低于云南省旅游业协会、云南省旅行社协会《2021年旅行社云南旅游产品参考成本消费提示》中公布的接待和服务成本(参考线路成本1490元/人)。当事人违反了《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在线旅游经营者为旅游者提供包价旅游服务的,应当依法与旅游者签订合同,并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填报合同有关信息”的规定和《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旅行社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应当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的规定。
二、处理结果
根据《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和《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江门市旅游行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有关规定,2022年8月30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江门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当事人警告,停业整顿1个月的行政处罚。
三、本案启示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和疫情后旅游市场的复苏,出现了无证从事旅行社经营、组织“不合理低价”游等不良经营行为,已经成为影响旅游市场健康发展的障碍。参团旅游一定要选择有资质的正规旅行社,并签订规范旅游合同,切莫追求“低价游”,理性消费,谨防上当受骗。参加旅游行程中的购物时,要选择适合自己的产品,不要轻信导购“洗脑式”宣传。对于在旅游过程中合法权益被侵犯的情形,要保存证据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