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典”
条文+案例+解读,让民法典从法律文本走向你我他
第八章 民事责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一、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不履行义务,需付代价)
法言俗语
在生活中,我们作为成年子女要担负起赡养父母的责任,如果有条件能够赡养父母而不赡养时,父母有权要求我们给付赡养费;作为小区的业主,我们要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如果不缴纳物业费,则面临着赔偿物业公司损失的风险;当我们与开发商签订买卖合同,开发商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房,否则它将面临违约责任;当我们去饭店吃饭时,饭店需要提供安全的场地,如果饭店提供的场地没有做好安全保障导致客人受伤,那么客人有权向饭店赔偿。那你是否想过,为什么我们要赡养父母、要按时缴纳物业费?开发商为什么需要按时交房、饭店需要提供安全场所呢?其实这都是由“义务”决定的,赡养父母、缴纳物业费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又称为 “法定义务”;按时交房等是合同约定的义务,又称为“约定义务”。如果没有履行这些义务,将面临一定的后果,承担一定的责任,这便是《民法典》里所规定的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
何为民事义务? 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不得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主要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义务人必须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为一定行为或不得为一定行为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如成年子女赡养老人便是子女履行要履行的法定义务;在买卖合同中,买方要按照约定按时支付货款,卖方要按照约定的货物标准按时交付货物,双方都需要履行约定的义务。二是义务人应自觉履行其义务,否则要依法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根据不同的标准,分为不同的义务。比如, 根据义务的发生原因,可分为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法定义务是直接依据法律规定产生的而非由当事人约定的义务,如成年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约定义务是指当事人自行约定的义务,如上述开发商按照约定按时交房的义务。
民事义务是民事责任的前提。那何为民事责任呢?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对于自己因违反合同,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或者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人身财产、人身权利所承担的法律后果。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便是违反民事法律规范或合同约定。民事责任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责任类型,如根据民事责任的内容有无财产性,民事责任可分为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财产责任,是指直接以一定的财产为内容的责任,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非财产责任,是指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责任,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民法典》条文
第一百七十六条 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 履行民事义务, 承担民事责任。
以案释法
2006 年4月20日,小张以自己真实姓名以及身份信息在淘宝网注册旺旺名称为 “甲乙丙”的淘宝店铺。店铺绑定小张个人的支付宝和银行卡,小张在“甲乙丙” 店铺销售救生器材。1年以后,“甲乙丙”网店在淘宝系统自升级为三颗“红心”。2008年,淘宝推出店铺绑定企业营业执照的经营模式。小张与丁企业协商,丁企业将企业营业执照交付小张与“甲乙丙”绑定设定企业支付宝,由小张个人继续经营。2010 年9月18日,淘宝认证店铺名称和公司名称均为“丁安全器材厂”,会员名为 “甲乙丙”的淘宝店铺由个人变为企业性质,仍由小张继续经营。2014 年6月,丁企业要求小张对其经营的“甲乙丙”店铺停止使用其企业营业执照。根据《淘宝规则》的规定,丁企业的营业执照以及企业支付宝与“甲乙丙”的会员名以及所对应的支付宝账号不能取消绑定,双方为此协商未果。2015年 8 月21日,丁企业将“甲乙丙”网店的企业支付宝电话修改为丁企业使用的号码, 从而实际取得了“甲乙丙” 网店的经营权。截至2015年8月21日,小张在 “甲乙丙”网店尚有经营资金15000元,丁企业使用“甲乙丙”网店后,未将该资金退还小张。小张向法院起诉,请求将 “甲乙丙”店铺的所有权、经营权判为己有,丁企业返还经营资金15000元。在本案中,首先,对“甲乙丙”网店开办是以小张个人名义开设的事实双方均无异议,由于小张在经营过程中使用丁企业的企业营业执照,双方关于借用还是合作均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但小张使用丁企业营业执照是事实,小张作为“甲乙丙 网店的经营者以及对《淘宝规则》的了解,知道或应当知道个人网店绑定企业营业执照的后果, 从 “甲乙丙”网店绑定丁企业营业执照开始,“甲乙丙”网店的经营者即从个人变更为企业。其次,根据 《淘宝规则》的规定,小张开办的“甲乙丙”网店由个人变更为企业性质之后,店铺经营者变成丁企业,淘宝对会员“甲乙丙”与丁企业的营业执照绑定后在平台上公布的公开信息均系企业信息,因此,会员“甲乙丙”实际上已属于丁企业,双方要求“甲乙丙”与丁企业营业执照脱绑,应当与淘宝进行协商解决。最后,小张使用丁企业营业执照经营多年,虽对网店信誉有所提高,但也为自身获利。因此,上述事实不能证明丁企业侵犯小张网店的合法权利,小张主张归还“甲乙丙” 所有权和经营权的请求无法成立,丁企业没有违反民事义务,小张要求丁企业承担民事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丁企业不需要承担返还店铺的民事责任。关于丁企业是否应当承担返还小张在店铺的经营资金15000元的责任。小张账户中的经营资金, 是2015年8月21日以前由小张经营应得的货款,包括支付宝账户余额、信誉保证金、交易进行中的等待确认收货金额。由此可以看出,这部分资金系小张经营“甲乙丙”网店期间发生的费用,丁企业未能证明其在接手经营“甲乙丙”网店之后有退货之情形,应视为资金仍在丁企业账户内。公民合法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丁企业无权占有该部分资金,依法应当返还,因此小张有权要求丁企业承担返还资金和利息的民事责任。(类似生活实例,可参见案例:朱某龙诉东台市许河安全器材厂侵权责任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2期)
法官说法
1、民事义务与民事权利是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与义务是相对应的关系。一般而言,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民事权利体现的利益,是权利人意思自由的范围,在此范围内,有充分的自由, 可以实施任何行为,法律给予充分保障。民事义务体现的是不利益, 是当事人为实现他方的权利而受到行为限制的界限,义务人必须履行的责任,若不履行,将要承担其产生的民事责任。
2、民事义务的范围是由民事权利限定的,超过权利人权利限定的范围,义务人没有必为某种行为的义务。
3、民事责任可以分为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其中当民事责任体现为一种财产责任时,在确定财产责任范围的大小时,一般是按照补偿性原则来确定的,即按照不履行民事义务和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确定赔偿数额,是一种等价赔偿,这一点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不同。行政、刑事责任给予法人的经济处罚,不具有等价赔偿性质,如对法人的违法收入,行政管理机关可以给予违法数额数倍以上的处罚,且处罚所取得的款项归国家所有。
4、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是多样的,根据《民法典》第179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 重作、 更换;(7)继续履行;(8)赔偿损失;(9)支付违约金;(10)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1)赔礼道歉。需注意的是,民事责任承担的方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如在侵犯名誉权案件中,既可以单独要求侵权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还可以要求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二、按份责任、连带责任(共同侵犯他人,侵害人如何承担责任)
法言俗语
在生活中常遇到这样的事情:超载的客车与超速的汽车相撞,导致客车上的乘客受伤,于是乘客便要求两辆车的车主在自己过错范围内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两个年轻小伙喝醉后在各自回家的路上,分别遇到了路人甲并分别对路人甲进行了殴打,致使路人甲受伤,于是路人甲便要求两个小伙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这两个侵权案件中,侵权人都有两个,但两个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并没有共同谋划,但两个侵权的行为却同时导致了同一个受害人受到损害,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要求侵权人在自己的过错范围分别承担责任,即各自承担各自的责任。此时,侵权人承担的责任方式便是按份责任。
从法律意义上讲,按份责任是指各个按份责任人将同一民事责任进行分割,自承担其中的一定份额。在对外、对内关系上,各个按份责任人仅对自己承担的责任份额负责,互相之间不承担责任,权利人亦无权请求某一按份责任人超出自己份额承担责任。简单来讲,即各自承担责任,消灭各自债务。按份责任的承担应当符合下列构成要件:一是主体的复数性。即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二是造成同一法律后果,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不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产生的民事责任是同一的,性质是相同的。
在生活中,还会遇到这样的情形:丙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从他人处购买报废机动车并造成交通事故,受害人会要求丙与卖家共同承担责任。此时,因为《民法典》中对此种情形承担责任的方式有明确的规定,所以雇主与雇员、卖家与买家对受害人要承担连带责任。只要受害人向其中的一人主张权利,其中的一人承担了责任,则消灭全部债务关系。
何为连带责任呢?连带责任是指任何一个责任人都有义务全部承担的民事责任。在对外关系上,权利人可以向任何一个连带责任人请求承担全部责任,任何一个连带责任人的清偿,均可免除其他连带责任人的相应清偿责任;权利人对任何一个连带责任人免除债务,同时也在相应范围内对其他连带责任人产生债务免除的法律效果。在对内关系上,某一责任人对外实际承担了超出自己应承担份额的清偿责任后,可以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是作为多数人责任中两个相对应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两者之间主要存在着以下区别:一是责任产生的要求不同。按份责任的产生原因没有特殊的要求,都是责任人违反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而产生;而连带责任的产生不仅要求责任人违反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还要求各责任人之间存在着法定的连带关系。二是责任的效力不同。在按份责任中,各责任人均只对自己应承担的责任份额负责;在连带责任中,不仅存在权利人与各责任人之间的效力,还存在各责任人内部的效力,各责任人均应向权利人承担全部责任,而不论其承担是否已超出各责任人内部确定的责任份额,只是在该责任人向权利人履行全部义务后,可以就超出其责任份额的部分向其他责任人行使追偿权。三是法律要求不同。按份责任是多数人责任的常态;而连带责任因其可能加重责任人的责任,法律对其有严格的要求,只有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即连带责任适用法定原则。
《民法典》条文
第一百七十七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八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以案释法
2008年11月25日5时30分许,小张驾驶套牌的鲁F1xxx5货车在高速公路某段行驶时,与同向行驶的小王驾驶的客车相撞,两车冲下路基,客车翻滚致车内乘客小李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货车司机小张负主要责任,客车司机小王负次要责任,小李不负事故责任。鲁F1xxx5号牌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货车并非肇事货车,该号牌登记货车的所有人系甲运输公司,实际所有人小赵,小赵对套牌事宜知情并收取套牌费。客车实际所有人系小王。事故发生后,小李家属向小张、小王主张赔偿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00万;并要求甲公司、小赵、小张、小王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依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肇事货车司机小张负事故主要责任。客车司机小王对事故负次要责任,小王也是该客车的实际所有人,故小王应对本案事故损失承担次要赔偿责任。小张、小王虽各自应承担的责任比例有所不同,但车祸的发生系两方的共同侵权行为所致,故小张对于小王的应负责任份额、小王对于小张的应负责任份额,均应互负连带责任。
鲁F1xxx5货车的登记所有人甲公司和实际所有人小赵,明知小张套用自己的机动车号牌而不予阻止,且提供方便,纵容套牌货车在公路上行驶,甲公司与小赵的行为已属于出借机动车号牌给他人使用的情形,该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机动车管理的法律规定。将机动车号牌出借他人套牌使用,将会纵容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通过套牌在道路上行驶,增加道路交通的危险性,危及公共安全。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号牌出借人同样存在过错,对于肇事的套牌车一方应负的赔偿责任,号牌出借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故甲公司和小赵应对小张一方的赔偿责任份额承担连带责任。(类似生活实例,可参见案例:赵某明等诉烟台市福山区汽车运输公司卫德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5 期)
法官说法
1、按份责任中,每个民事主体应当承担的份额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是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没有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履行民事义务,可以根据每个民事主体对造成损害的后果的可能性来确定责任份额。判断这种可能性,可以综合每个民事主体的过错程度、未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履行义务的具体行为与法律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紧密程度、公平原则、诚信原则等因素。二是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由于案情复杂,很难分清每个不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的行为对损害后果的作用力究竟有多大。针对这种情形,《民法典》第177条规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每个行为人平均承担民事责任。
2、连带责任的适用遵循严格的法定原则,必须具有充分的法律规定或明确的合同约定才能适用连带责任。因为债务人或者侵权人等承担连带责任实际上是对债权人或者受害人等的利益保护,债权人、受害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相当于有更多的力量保障债权人、受害人的利益,责任人处于相对不利的地位。《民法典》对承担连带责任情形有明确的规定,比如第1197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及第1211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等等。
3、连带责任人承担了连带债务后,依法可以向其他负有连带责任的人追偿。但是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须履行了义务。第二,须其他连带责任人共同免去履行责任,即因该连带责任人的履行行为,使主体债务人的债务全部或部分消灭。第三,须该连带责任人履行义务超过其应当分担的部分,未超过的,不能行使追偿权。连带责任人有权要求其他债务人偿付超过的部分,其他债务人每人应偿付的部分按自己应承担的份额的比例确定。倘若其中某一债务人没有偿还能力,对该债务人不能偿还的部分,按照公平原则,可由追偿权人和其他债务人按照各自应承担的份额的比例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