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根据新会区文广旅体局转来新会区公安机关的案件通报函,反馈2019年6月5日,新会区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犯罪嫌疑人陈某涉嫌在新会区某游乐城开设赌场,建议吊销该游乐城的《娱乐经营许可证》。经沟通,有关案件已移交新会区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新会区法院对该案件的刑事判决书,载明:“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勤于2019年1月底就职于江门市新会区会城鑫汇动漫游艺城。同年2月初,该动漫游艺城开始放置狮子电子游戏机和纸牌电子游戏机各8台供他人投注赌博。被告人陈勤主要负责为赌客上、下分及退分兑换钱款等工作,并提供关联其本人微信号的名为“鑫盛网吧”的收款二维码用于收取赌资” 。2019年11月21日,该游艺城职员陈某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
一、违法行为的认定
由于在法院的刑事判决中,已经对该案当事人陈某的开设赌场违法行为进行了审理认定,并在判决书中审理查明了违法过程,该案当事人陈某开设赌场违法行为的发生地在新会区某游艺城内。因此,本案对违法行为的认定主要依据法院的审理查明事实确定。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五)赌博”。认定本案当事人新会区某游艺城涉嫌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赌博提供条件。
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根据法院对该案刑事判决书,新会区某游艺城从2019年2月至6月期间持续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赌博提供条件,相关责任人触犯了《刑法》。同时,根据法院移交的案件材料中,现场涉赌人员赵彬、钟辉军、李伟坤等供述,有多次在该游艺城内实施赌博行为。根据《广东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关于规范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五)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符合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情节严重”之情形”。
由于吊销营业许可证属于我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制度的行政处罚案件类型之一,我局组织召开案件集体讨论会议。经集体讨论研究,一致认为:鉴于法院已对该场所直接责任人员陈某进行了刑罚并处罚金,已进行了财产罚,因此,决定不再进行财产罚(罚款),处以吊销该游乐城的《娱乐经营许可证》。
【本案启示】
一、法院判决的案件性质为:开设赌场罪。本案的案由为: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赌博提供条件,案件性质不完全一致,要根据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综合判定是否构成本案违法事实。
二、案件违法情节轻重的确定不能简单以相关当事人已被法院刑事处罚就认定属于情节严重,应根据《广东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关于规范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对照违法情节来判定。
三、由于法院已对相关当事人判处行为罚(有期徒刑)和财产罚(罚金)。本案的办理宗旨是为了消除社会危害,不宜再处以财产罚(罚款),决定处以行为罚(吊销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