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链接:江门市商务局 江门市人民政府投资促进中心关于印发江门市招商合伙人奖励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编制背景
为充分调动社会化力量参与江门市招商引资工作,进一步拓宽招商渠道,推动市场化精准招商,切实提高招商质量,根据《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推进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江府函〔2023〕136号),特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成为江门市招商合伙人,为江门市引荐符合条件的项目,项目成功落地即可申请相应奖励。
(一)招商合伙人概念
本办法所指招商合伙人,是指通过各种渠道向江门市各级招商主管部门提供真实的项目投资意向,将具有投资意向的投资人引荐到江门市,并对项目的洽谈、落地起实质性促成作用,推动项目动工建设的法人机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江门市县属国有企业、人民团体以及项目实际控制人除外)。
(二)引荐项目需同时满足的条件
1.符合江门市15条重点产业链方向的制造业项目。
2.承诺固定资产投资在5亿元以上。
3.属本办法实施后引入的项目(江门市现有企业增资扩产项目以及江门市现有企业投资超过50%的新建项目除外),且在江门市办理工商、税务注册登记,纳入江门市统计口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
4.实施主体需承诺项目达产后,3年内亩均综合贡献达到或超过项目签订协议时实施的最新版本《江门市重点工业项目评审办法》标准。
(三)奖励标准
1.有效投资信息奖励。
引荐项目承诺固定资产投资达5亿元(含)至10亿元,每个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引荐项目承诺固定资产投资达10亿元(含)至20亿元,每个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
若引荐项目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投资的,除上述奖励外,每个项目再奖励5万元。
2.重大项目投资奖励。
引荐项目承诺固定资产投资达20亿元(含)以上的,单个项目累计最高奖励100万元。
引荐项目承诺固定资产投资达50亿元(含)以上的,单个项目累计最高奖励300万元。
招商合伙人在项目投资人缴纳土地款并取得不动产权证后,可申请奖励总额的40%;项目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并正式投产运营后,可申请奖励总额的40%;项目完成投资协议中所约定固定资产投资额的,可申请剩余奖励金额。
3.引荐外资项目奖励。
引荐由《财富》杂志最新发布的“世界500强”(含全资或直接控股子公司)外资项目实现投产的,单个项目最高奖励50万元。
以上三类奖励均不可叠加享受,2个或2个招商合伙人以上的视为一个团队,须书面委托1个招商合伙人来办理登记手续。
(四)申报方法
1.完成江门招商合伙人确认。招商合伙人可以在引荐项目前或在引荐项目签订投资协议后的一个月内,申请获得由江门市人民政府投资促进中心授予的“江门市招商合伙人”称号。
2.奖励申报。招商合伙人在引荐项目达到奖励兑现条件之日起一年内,按要求向项目落户所在地县(市、区)招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各县(市、区)招商主管部门进行材料审核和组织现场检查,确定奖励金额并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投资促进中心提出拨付申请。
3.项目下达和奖励拨付。江门市人民政府投资促进中心审查无误后,将项目计划下达各县(市、区),由各县(市、区)招商主管部门将奖励拨付给招商合伙人。
三、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0月31日。
市政府投资促进中心咨询电话: 0750-35018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