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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退役军人通〔2020〕144号
JMBG202004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及时帮助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解决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医疗困难,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和完善我省复退军人服务体系的意见〉》(粤委办〔2017〕2号)和《中共江门市委办公室 印发〈关于建立和完善我市复退军人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2017〕-2)文件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包括:退伍红军老战士(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军队离退休干部及退休士官、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退役士兵、残疾军人、复员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应急救助,是指对具有江门市常住户籍的,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患重大疾病以及其他特殊原因,通过其他社会救助后,基本生活仍特别困难的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第四条 各市(区)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困难救助专项资金要纳入年度预算,资金来源由各市(区)在市级划拨的可用于此类救助的财政补助资金、本级公共财政和福利彩票公益金预算安排资金、按规定可用于救助对象生活补助的其他财政补助资金里解决。社会捐助资金的使用由各市(区)或镇(街)退役军人服务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救助资金管理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救助种类及标准
第六条 申请人因患重大疾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经基本医疗保险(含大病保险)报销及其他方面补助(救助)、减免、社会捐赠之后,自费负担仍然过重,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其住院救助标准如下:
(一)个人自付总额5000元(含5000元)至10000元(含10000元)的,按自付总额20%给予临时救助;
(二)个人自付总额10000元(不含10000元)至20000元(含20000元)的,按自付总额30%给予临时救助;
(三)个人自付总额20000元(不含20000元)以上的,临时救助最高限额10000元。
第七条 申请人因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按规定享受各种赔偿、保险、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严重困难的,根据困难程度一次性给予3000元以下(含3000元)生活救助。
第八条 申请人因发生重大家庭变故,按规定享受各种赔偿、保险、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严重困难的,根据困难程度一次性给予5000元以下(含5000元)生活救助。
第九条 申请人因其他特殊情况导致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其救助范围及标准由各市(区)自行确定。
第十条 应急救助原则上同一事项一年内只能享受一次。在不同时间段因不同原因导致生活严重困难需要申请救助的,一年内申领不得超过两次。同一救助对象年度困难救助累计最高限额为10000元。
第十一条 申请救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一)医疗困难救助方面。
1.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购买药品的费用(急诊、抢救除外);
2.因自身违法违规行为导致的医疗费用;
3.因变性、整容等非疾病产生的医疗费用;
4.因自杀、自残等发生的医疗费用(精神病除外);
5.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应由第三人支付的医疗费用(第三人不履行支付义务的除外);
6.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等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
(二)生活困难救助方面。
1.拒绝管理审批机关调查,不说明致困原因的;
2.隐瞒家庭真实收入的;
3.因违法乱纪、自杀、自残、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
4.在申请之日前2年内受到刑事处罚的;
5.在申请之日前1年内违反国务院《信访条例》《广东省信访条例》有关规定,实施违反社会公共秩序及信访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社会管理,妨碍他人合法权益,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等行为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应列入生活救助范围的。
第三章 救助流程
第十二条 符合救助条件的个人应当在困难发生1年内向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救助申请。由申请人本人(监护人)或者书面授权的代理人填写《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困难救助申请表》(各市区根据实际制作)一份,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二)申请人转业证、退役证等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一份。
(三)申请人身份证姓名相符的银行卡(或银行存折)复印件(申请者需在银行卡复印件上写明户名、银行帐号、开户银行支行信息)。
(四)申请人因同一事项接受过其他帮扶救助的情况说明。
申请重大疾病类救助的,申请人另需提供本人医院诊断书、病历、医院结算票据以及报销票据等复印件各一份。
申请重大突发事件、重大家庭变故类救助的,申请人另需提供以下材料:1.因遭受重大突发事件或重大家庭变故直接导致生活严重困难的情况说明;2.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定书;3.低保户、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相关证件(证明)资料(已享受相关待遇的提供)等复印件各一份。
以上所需的复印件材料,均需提供原件以便核对。核对完毕后,原件退回申请人。
第十三条 救助资金审批拨付按照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初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审核、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的程序办理。
(一)初审。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所缺材料,对符合条件且情况属实的签署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
(二)审核。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通过入户调查等方式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出具核查意见。符合条件的,报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审批。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和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出具的核查意见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经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公开栏公示期满(5个自然日)无异议后完成审批,将救助资金通过银行转帐的方式直接拨付给申请人;公示有异议的,退回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进一步核查;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困难救助专项资金需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十五条 各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于每年7月10日和次年1月10日内将当年救助资金发放情况报当地党委、政府,同时报江门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第十六条 各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和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应建立困难救助对象申报审批材料、资金台账、发放名册等困难救助档案,并加强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 经办人员应当对在调查、审核、审批过程中获得的涉及申请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与救助工作无关的任何组织或个人泄露公示范围以外的信息。
第十八条 申请人应如实提供申请信息、配合退役军人事务局和各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依法依规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申请人伪造身份信息、隐瞒家庭经济状况,骗取救助资金的,一经查实,由负责审批单位取消救助资格,追回救助资金,相关信息记入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退役军人服务保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市(区)依据本办法制定当地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原《关于印发〈江门市民政局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卫生计生局 江门市财政局关于复退军人生活困难临时救助的意见〉的通知》(江民优〔2018〕28号)和《关于印发〈江门市民政局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卫生计生局 江门市财政局关于复退军人医疗困难临时救助的意见〉的通知》(江民优〔2018〕29号)同时废止。
关于救助范围的说明
一、重大突发事件是指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的四类突发紧急事件,具体包括如下: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和涉外突发事件等。
二、重大家庭变故是指因(水、陆、空)交通事故,重大火灾等造成人员伤亡导致家庭重要劳动力丧失的家庭变故事件。
三、其他特殊情况是指除上述情形之外,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本人及家庭出现社会影响性较大的特殊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