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单位名称是江门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
第三条本单位住所是江门市蓬江区和兴里3号之一2楼。
第四条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
第五条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959.06万元。
第六条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江门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第七条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门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第八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门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是负责贯彻执行党和政府关于安置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具体负责落实移交政府安置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做好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一条江门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党支部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单位的政治领导核心,负责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政治把关。
第十二条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党委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会同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事业发展。
(一)在选人用人中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把关作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从政治关把握好用人条件、提出推荐人选、做好组织考察、加强管理监督、培养后备人才;
(二)在公开招聘(人才引进)、职称评聘、重要业务活动、学术交流中把好政治关;
(三)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密切联系群众,做好思想工作、推进精神文明建设;
(四)积极发动党员团结带领干部职工保证决策事项顺利实施;
(五)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积极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一)严格按规定完善党组织设置,单位党组织关系隶属于江门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直属机关党委领导;
(二)结合本单位实际和职责任务需要开展党内政治生活;
(三)将本单位党建工作经费列入举办单位预算,开展党建活动时向举办单位申请经费,保障党组织工作和活动正常开展。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四条举办单位对本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三)提名或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四)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
(五)监督本单位运行;
(六)决定本单位的领导体制;
(七)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五条举办单位对本单位的义务:
(一)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二)支持本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开展工作,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本单位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三)为本单位提供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四)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支持和引导本单位发展;
(五)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六)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六条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所务会议。“三重一大”事项经所务会议讨论审议通过后,再提交举办单位党组会议研究审议。
第十七条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
(一)职责
1.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2.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3.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4.工作人员管理;
5.定期向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6.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7.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8.完成上级部门和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9.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10.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二)产生方式
由举办单位决定。
(三)任期及考核
根据工作需要和有关规定确定任期;依照事业单位考核规定进行考核。
(四)议事规则
1.确定议题:议题提交部门事先充分酝酿,负责人出具明确意见,原则上至少提前一天报办公室;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可临时列入所务会议议题。
2.会议召集:会议由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人召集。
3.会议组成人员:所务会议由行政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组成,有关干部职工列席。根据需要,经单位负责人同意,有关军休人员列席会议。
4.会议讨论:所务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出席。会议组成人员可充分发表意见,会议列席人员可结合工作职责发表意见。
5.会议表决:表决原则采用口头或举手方式,需要时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
6.执行落实: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办公室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股室办理,负责跟踪督办。
7.会议记录:原则上在会议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记录在所务会议记录本上。
第十八条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举办单位任免。行政负责人的职权是:
(一)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
(二)负责管理本单位日常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行政负责人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产生,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条本单位设2个股室:办公室、服务股。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一条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情况的知情权;
(二)接受单位服务管理,政策规定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得到落实的权利;
(三)监督本单位服务管理工作落实情况的权利;
(四)依法依规、正当表达合理诉求的权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依照相关规定,自觉遵章守规;
(二)依法、依规、有序监督本单位运行,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不捏造、歪曲事实;
(三)不影响其他服务对象公平享受本单位服务的权利;
(四)积极参与、主动支持配合军休服务管理工作,发挥和传递正能量;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畅通服务对象举报、投诉和意见建议等诉求表达渠道;完善岗位管理,明确服务对象举报、投诉和提出意见建议的承办机制;涉及服务对象利益的重大事项,充分征求服务对象意见建议。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四条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一)落实单位党组织会议、管理层会议决定等的执行监督机制;
(二)规范单位人财物等日常管理制度;
(三)围绕单位主要任务落实岗位责任分工;
(四)实行工作绩效考核评价等。
第二十五条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一)日常业务工作由经办人拟制,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行政负责人审批;
(二)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及特别重大事项,提交所务会议研究,党组织在决策中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八条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按照财务规则,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九条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及广东省、江门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
(一)接收和使用捐赠、资助,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与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
(二)接收捐赠、资助应有书面交接记录,并按规定做好资产登记入库等管理工作;
(三)使用捐赠、资助,应遵循勤俭节约、注重效益、专款专用、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
第三十二条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三条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
(三)法人登记事项;
(四)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并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的;
(四)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五条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七条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八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内容违反党章和党内法规的,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合并、分立或者名称、宗旨和业务范围、举办单位等发生变化的;
(四)单位运行、管理、监督等发生较大变化的;
(五)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章程草案的修改涉及职工和服务对象权益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适当方式征求其意见。
涉及重大事项或多项条款修改的,采用章程整体性修改的方式;涉及某项条款修改的,采用在原章程后附加相关说明的方式。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条本章程于2023年10月26日经本单位所务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江门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