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决定2013年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为确保普查工作顺利推进,广东省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于2013年9至11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单位核查工作。现公告如下:
一、核查对象为广东省境内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以及从事二、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
二、核查标准时点为2013年8月31日24时,核查时期为2013年1月1日至8月31日和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核查内容包括单位基本信息、登记注册、从业人员、收入支出等情况。
四、核查登记实行在地统计原则。普查员将佩挂普查机构统一制作的普查证件执行公务,按划定区域,对区域内的各类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进行“地毯式”入户核查。
五、所有核查对象应当依法接受核查、登记,真实准确填报核查表,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违者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予以处罚。
请核查对象提前准备好相关证照、财务报表及其他资料。证照包括但不仅限于: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社团法人登记证。
六、全省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核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核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核查所取得的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的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核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
七、单位核查中如有违法违规行为,请向省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
举报电话:020-83134478,传真:020-83134474。
电子邮箱:jjpc@gd.stats.cn。
特此公告。
广东省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