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统发字〔2021〕154号
JMBG2021051
各县(市、区)政府、市财政局:
《江门市联网直报单位统计专员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门市统计局
2021年12月15日
(联系人:林闻彬;联系电话:3272995)
江门市联网直报单位统计专员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的统计基础工作,促进各联网直报单位统计规范化建设,夯实统计基础,提升源头数据质量,促使联网直报单位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报送统计数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广东省统计局《广东省一套表联网直报单位统计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市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联网直报单位统计专员的定义和职责
(一)定义
联网直报单位包含“四上”企业、按照《“四下”单位抽样调查统计报表制度》调查的对象、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制度》调查的投资项目单位。
“四上”企业是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企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单位。
“四下”抽样调查对象是指规模以下工业抽样调查对象、资质以外的建筑业抽样调查对象、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抽样调查对象、限额以下住宿和餐饮业抽样调查对象、规模以下服务业抽样调查对象、劳动工资抽样调查对象。
投资项目单位是指未纳入“四上”企业、“四下”抽样调查对象,且在报告期内有计划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在建项目的投资项目单位。
联网直报单位统计专员是指“四上”企业、“四下”抽样调查对象和投资项目单位中按统计法律法规要求配备与统计任务相适应的专责统计员。
(二)统计专员职责
联网直报单位应至少配备1名统计专员,并由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以书面授权并盖章的形式予以确认。
1.做好企业(单位)统计基础工作,完成各项国家统计调查工作任务,做好问卷调查、抽样统计调查、国情国力普查、临时性报表等工作任务。
2.配合完成统计查询、核查、检查、调研等工作,接受统计部门的业务指导。
3.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计制度的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4.建立健全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统计管理制度,做到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
二、统计专员工作要求
(一)按时按质填报统计报表。按照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要求,按时上报统计报表(月报、季报、年报)。统计报表报出后,发现差错的,在联网直报系统上报时间截止前修改,系统上报时间截止后则应立即书面报告当地镇(街)政府统计管理机构,遇重大差错应提交书面材料,说明原因,按规定予以更正。
(二)主动配合统计数据质量检查。依照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接受各级统计部门的数据质量检查,并如实反映有关情况、提供相关材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相关材料。
(三)积极参加统计业务学习。按时参加政府统计机构组织的统计业务知识培训和统计技能培训,不断提升企业统计业务水平。
三、工作考核
联网直报单位统计专员由各县(市、区)统计局进行核实和考核。核实身份是否为联网直报单位统计专员,考核内容主要为是否按时、按质、完整上报统计报表。每年7月及次年1月的20日前完成对统计专员半年统计工作的考核,考核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江门市统计局报备核实及考核统计专员情况,对符合工作要求的统计专员发放通讯补助。
四、通讯补助
(一)补助计算方法
每家企业(单位)给予补助的统计专员仅限一人。既是“四上”企业又是投资项目单位的企业按1个统计专员发放补助。统计专员须在同一企业或单位连续从事统计工作6个月(含6个月)以上,方能享受补助。
1.“四上”企业和投资项目月报单位:经考核无发生差错的“四上”企业和投资项目单位统计专员通讯补助为100元/月(含年报);统计专员在考核期内上报的统计报表主要指标差错率在10个百分点(不含)以下的,当个考核期内按90元/月发放补助;差错率每增加10个百分点,每月补助减少10元,主要指标差错率30个百分点(含)以上的,当个考核期内不予发放补助。
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四上”企业和投资项目单位统计专员每迟报1次(月报或季报),每月补助减少10元;月报累计迟报3次(含)以上或季报累计迟报2次(含)以上,当个考核期内不予发放补助。
2.“四下”抽样调查单位:经考核无发生差错的“四下”抽样调查季报及年报单位统计专员的通讯补助按有统计报表提交的月份100元/月发放(无统计报表提交的月份不发放补助);“四下”抽样调查季报单位统计专员在考核期内上报的统计报表主要指标差错率在10个百分点(不含)以下,当个考核期内按90元/季发放补助;差错率每增加10个百分点,每季补助减少10元,主要指标差错率30个百分点(含)以上的,当个考核期内不予发放补助。
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四下”抽样调查季报单位统计专员每迟报1次,每季补助减少10元;累计迟报2次(含)以上,当个考核期内不予发放补助。“四下”抽样调查年报单位统计专员在考核期内迟报统计报表或者主要指标出现差错的,不发放补助。
3.考核期内联网直报单位拒报统计报表的,当个考核期内不予发放补助。
4.受到统计违法处理的企业及其统计专员,处理生效的当个考核期内不予发放补助。
对于当年新增联网直报单位,次月/季(在联网直报系统报数)开始计算补助;对于停产的联网直报单位,停产的次月/季起不再发放补助。
(二)补助方法
1.分级负担、预算安排。市统计局按照各县(市、区)在统计库的联网直报单位数量及补助标准,测算应发放补助总额及各县(市、区)额度。补助资金以各县(市、区)分担为主,市本级适当补助,按照市与各县(市、区)3:7比例进行分担,分别纳入各级统计部门预算安排。
2.定期考核、按实发放。各县(市、区)统计局可结合工作实际确定考核期,一般情况下,可明确月报、季报单位按半年考核。各县(市、区)统计局核实辖区内符合补助条件的联网直报单位名单,考核辖区内联网直报单位的月报、季报、年报的情况后,及时向江门市统计局报备实际需发放的补助资金额度。
江门市统计局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向江门市财政局申报通讯补助部门预算。各县(市、区)统计局根据财政预算安排,待补助资金下达后,连同本级财政承担补助资金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出方式直接发放到联网直报单位统计专员。
条件成熟的县(市、区)可由镇(街)将补助划拨至统计专员。
3.加强统计专员基本信息管理。各县(市、区)统计局应全面掌握联网直报单位的生产经营状况、企业统计专员的基本信息,并对联网直报单位以及统计专员的信息进行动态更新管理。联网直报单位应于每年7月、次年1月的15日前向各县(市、区)统计局报送统计专员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个人银行账户、任职情况等)。
(三)监督管理
1.江门市统计局作为补助资金的管理单位,负责制定、执行、解释、监督办法的实施,不定期对各县(市、区)的企业(单位)或统计专员等相关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进行抽查检查,核实补助发放的有关情况。
2.各县(市、区)统计局作为补助发放的具体执行单位,应执行本办法和财政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截留财政资金。按标准及时将补助发放给符合条件的联网直报单位统计专员,发放补助后10个工作日内应向江门市统计局报备发放情况。各县(市、区)统计局应妥善整理和保管相关财务单据资料、审批文件、领款人员信息及相关方面原始凭证等资料,自觉接受各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和江门市统计局的监督检查。
3.各企业(单位)应保证申领补助统计专员的资料真实。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补助资金的企业单位及个人,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4.联网直报单位统计专员身份为财政供养人员的,其领取补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附则
1.各县(市、区)、镇(街),可参照本办法制定配套措施,对联网直报统计专员给予工作补助。
2.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江门市“四上”企业及投资项目单位统计专员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联系人:林闻彬;联系电话:3272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