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
(一)统计调查对象不服统计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
法定途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行政复议
(一)统计调查对象不服统计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
法定途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三、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向统计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但不包括咨询、建议、投诉举报、质疑和反映问题等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范围的事项);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更正。
法定途径: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出政府信息更正申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四、监察举报
(一)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法定途径:向监察机关报案或者举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三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于报案或者举报,应当接受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于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五、行政处理
(一)公务员不服本单位人事处理、处分
法定途径: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九十五条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1.处分;
2.辞退或者取消录用;
3.降职;
4.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
5.免职;
6.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7.不按照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8.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组成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审理公务员的申诉案件。
公务员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核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六、仲裁
(一)劳动关系争议
法定途径:申请调解、提出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