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7月,江门市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850.66亿元,同比增长7.3%,增速比上年同期回落2.5个百分点。
一、乡村消费品市场增速快于城镇
1-7月,按销售单位所在地分,江门市城镇消费品零售额685.99亿元,同比增长5.8%,乡村消费品零售额164.67亿元,同比增长13.8%,乡村增幅比城镇增幅快8个百分点。
二、汽车类零售额降幅扩大
受国五国六环保标准切换,六月前将国五汽车降价促销大量清库存影响,7月,江门市限额以上单位汽车类零售额9.05亿元,同比下降17.7%,增速环比下降29.4个百分点。1-7月,江门市限额以上单位汽车类零售额72.30亿元,同比下降7.2%,增速环比下降1.7个百分点。
三、石油及其制品类零售额降幅较大
受国际油价继续下行影响,7月,江门市限额以上单位石油及其制品类商品零售额6.78亿元,同比下降11.3%,增速环比下降4.1个百分点。1-7月,江门市限额以上单位石油及其制品类47.81亿元,同比下降3.4%,增速环比增长1.3个百分点。
四、基本生活用品消费波动较大
1-7月,全市基本生活用品消费波动较大,限额以上粮油食品类实现零售额14.16亿元,同比增长10.8%;饮料类实现零售额1.94亿元,同比下降10.1%;服装、鞋帽、针纺织品类实现零售额2.60亿元,同比下降5.4%。以上三类商品分别占限上批发和零售业企业商品零售额的7.6%、1.0%和1.4%。
附注:
1.指标涵义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指企业(单位)通过交易售给个人、社会集团非生产、非经营用的实物商品金额,以及提供餐饮服务所取得的收入金额。
2.调查对象
从事商品零售活动或提供餐饮服务的法人企业、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户。其中,限额以上企业(单位)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企业(单位)、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企业(单位)、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单位)。
3.调查方法
对限额以上企业(单位)进行全数调查,对限额以下企业(单位)进行抽样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