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快处理江门市市区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发证有关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的修订背景是什么?
《加快处理江门市市区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发证有关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自2020年7月1日印发以来,在推动解决市区“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发证有关历史遗留问题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意见》的一些内容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亟需加以修改完善。
二、《意见》的修订依据是什么?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四)《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五)《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若干用地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
三、《意见》主要修订了哪些内容?
(一)完善了宅基地审批方式。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的规定,在《意见》中明确:“在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建设的无合法土地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上房屋,按规定报乡镇人民政府补办用地审批手续”。
(二)完善了超出权属来源确认部分面积如何处理的规定。在《意见》中明确:“宅基地实际使用面积和房屋实际建筑面积超过权属来源确定的部分,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解决了超出权属来源确认部分的宅基地面积和房屋建筑面积的登记难题。
(三)明确了房屋补办规划审批手续的方式。在《意见》中明确:“在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后至2019年12月31日前建成的宅基地房屋,由属地自然资源局或属地镇政府依法出具规划意见后,按照权属来源确定的宅基地使用面积和符合规划审批标准的房屋建筑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其中,城市(镇)规划区的宅基地由属地自然资源局出具规划意见,乡、村庄规划区内的宅基地由属地镇政府出具规划意见”。
四、《意见》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本意见适用于江门市区(含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辖区范围内,其他县级市可参照办理。
五、《意见》什么时候实施?
本意见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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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江门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加快处理江门市市区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发证有关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政策图解:江门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加快处理江门市市区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发证有关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音频解读:江门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加快处理江门市市区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发证有关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