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接上周对我国知识产权和专利等法律知识的介绍,本周我们介绍一下WTO对知识产权的规则。
WTO的基本原则
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是:非歧视原则(包括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自由贸易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其中第一节最惠国待遇原则。
一、具体体现
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一成员平等对待其他成员,在成员之间实行非歧视待遇。具体是指,一成员将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给予其他任何国家(无论是否WTO成员)的优惠待遇,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其他成员。
1.货物贸易
适用对象:同类产品
适用范围:关税税率;与进出口有关的任何费用;征收关税和其他费用的方法;与进出口有关的规章方法;国内税和其他国内费用;有关影响产品销售、运输、分销或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2.服务贸易适用对象:服务以及服务提供者
适用范围:中央及地方政府采取的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
3.知识产权
适用对象: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
适用范围:除却例外情况的一切措施
服务贸易领域的最惠国待遇原则有其独特之处。允许各成员在作出最初承诺时,将不符合最惠国待遇原则的措施列入最惠国待遇豁免清单,附在各自承诺表之后。但这种例外不应超过10年。若一成员日后要求增加新的不符合最惠国待遇原则的措施,则需要得到世界贸易组织至少四分之三成员的同意。
二、例外
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主要有三种情形:一是以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等形式出现的区域贸易安排,在这些区域内部实行的是一种比最惠国待遇还更加优惠的“优惠制”,区域外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无权享受;二是对发展中成员实行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如普通优惠制);三是在知识产权领域,允许成员就一般司法协助国际协定中享有的权利等方面保留一些例外。
其中,在知识产权领域,成员给予任何其他国家的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下述一些权力,可不适用最惠国待遇原则,即可不给予世界贸易组织其他成员的知识产权所有者。1、在一般司法协助的国际协定中享有权利;2、《与贸易有关的知识权协定》未作规定的有关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权利;3、在世界贸易组织正式运行前已生效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公约中规定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