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8年第11号)和《2016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76号),现发布《2016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见附件),并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2016年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共48种,由商务部、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特办)和有关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发证机构)负责签发相应货物的出口许可证。
(一)商务部负责签发以下6种货物的出口许可证:小麦、玉米、棉花、煤炭、原油、成品油(不含一般贸易方式出口润滑油、润滑脂及润滑油基础油)。
(二)特办负责签发以下21种货物的出口许可证:活牛、活猪、活鸡、小麦粉、玉米粉、大米、大米粉、甘草及甘草制品、蔺草及蔺草制品、滑石块(粉)、镁砂、锯材、锑及锑制品、锡及锡制品、白银、铟及铟制品、磷矿石、钨及钨制品、铂金(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钼、天然砂(含标准砂)。
(三)地方发证机构负责签发以下22种货物的出口许可证:冰鲜牛肉、冻牛肉、冰鲜猪肉、冻猪肉、冰鲜鸡肉、冻鸡肉、矾土、稀土、焦炭、成品油(仅限一般贸易方式出口润滑油、润滑脂及润滑油基础油)、石蜡、碳化硅、消耗臭氧层物质、部分金属及制品、钼制品、柠檬酸、青霉素工业盐、维生素C、硫酸二钠、氟石、摩托车(含全地形车)及其发动机和车架、汽车(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盘。
二、在京中央企业申领的出口许可证由商务部签发。
三、为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对以下出口货物实行指定发证机构发证,企业出口此类货物,须向指定发证机构申领出口许可证。
(一)以陆运方式出口的对港澳地区活牛、活猪、活鸡出口许可证由广州特办、深圳特办签发。
(二)广州特办、海南特办负责签发本省企业对台港澳地区天然砂出口许可证,福州特办负责签发本省企业对台天然砂出口许可证;福州特办负责签发标准砂出口许可证。
四、自2016年1月1日起,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润滑油、润滑脂及润滑油基础油的,由省级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凭出口合同签发出口许可证;以承包工程、境外投资、加工贸易、外资企业出口及边境贸易等方式出口的,仍按照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2008年第30号公告相关规定执行。
五、发证机构应严格按商务部公布的《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和《出口许可证签发工作规范》(商配发〔2008〕398号)等有关规定签发出口许可证。
本目录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2015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