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307 号)、《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08)和《商务部关于促进汽车流通业“ 十二五” 发展的指导意见》(商建发〔2011〕489 号)的有关规定,按照《广东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 十二五” 发展规划》的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稳中求进、规范发展,建立和完善竞争机制,提升行业发展水平。
二、工作原则
按照先行先试的原则,在广东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区域布点“ 十二五” 发展规划内,新增加若干高起点、高质量的企业,通过公平竞争、好中选优,稳步推进我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定工作。
三、申请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
2.经营面积不低于 50000 ㎡,其中作业场地(包括存储和拆解场地)建筑面积不低于 30000 ㎡,拆解场地建筑面积不低于 10000 ㎡,存储场地、拆解场地符合《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要求;
3.具备大件拆解无污染切割设备,包括车架剪断设备、车身剪断或压扁设备,具备机械、液压或气动拆解工具、拆解翻转平台,具备报废汽车破碎生产线,具备收尘设备及装置,拆解设备符合《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要求;
4.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废弃物存储设施和处理方案,有雨水及污水环保处理设施;
5.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设施;
6.有符合国家规定的防雷设施;
7.拆解场地土地使用性质为工业用地且符合城市发展规划,在城市再生资源产业园区或基地内建设;
8.有相应的报废机动车拆解专业技术人员;
9.符合我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发展规划;
10.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申请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书原件;
2.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核准审批表;
3.所在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及书面请示;
4.拟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工作简历,公安部门出具的没有出售报废汽车、报废“ 五大总成” 、拼装车等违法经营行为记录证明;
5.各股东营业执照、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证件的复印件;
6.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8.经营场地房产证明或有效期 15 年以上的租赁合同、产权证明复印件;
9.拆解设备、环保设施和消防设施清单及资料复印件;
10.环保部门出具的回收拆解场地和设施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有效证明文件;
11.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有效证明文件;
12.有效期内的防雷合格证;
13.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专业技术人员上岗证书复印件(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技术职业资格证书5人以上、汽车空调 CFC-12 制冷剂回收工培训合格证书 3人以上),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和购买社保证明;
14.公司章程及规章制度;
1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办理程序
(一)预审
1.申请人或企业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建设申请,提交企业建设项目计划、可行性分析报告,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性质、规划部门预审意见、环保部门环评意见。
2.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根据我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区域布点“ 十二五” 发展规划,综合考虑当地机动车报废量、预期报废机动车数量以及现有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建设等情况,提出是否同意项目建设的意见。
3.我委同意项目立项建设后,申请企业应在取得项目立项之日起一年内完成项目建设并申请验收,逾期未完成建设的视为放弃,我委将收回立项指标。
(二)资格核准
1.项目建设完成后,申请人或企业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请资格核准,并提交材料(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其中地级市留一份,按顺序用 A4 纸装订成册,附目录,编页码)。
2.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认真审核提交的材料,核对原件并签署核对人及加盖核对章,按准入条件要求对现场进行核查,出具初审意见后正式行文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核准。
3.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核,并委托相关单位组织专家组对现场进行验收和评分,材料合格且评分达到 95 分以上(含 95 分)的,予以核准,颁发《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核准证书》;材料不合格或评分未达 95 分的,不予核准。20 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委领导批准,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六、要求各市要高度重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申报工作,加强领导,严格把关,不得将不具备条件的企业推荐到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同时,要切实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规范经营,维护正常的回收拆解市场秩序,提升行业整体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