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MBG2020034
江门市商务局 江门市公安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印发江门市鼓励“国六”标准乘用汽车消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商务市场〔2020〕4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若干措施》和《江门市促进汽车市场消费升级若干措施》,促进我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稳步增长,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江门市鼓励“国六”标准乘用汽车消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1
江门市鼓励“国六”标准乘用汽车消费实施方案
根据 印发的《江门市促进汽车市场消费升级若干措施》(江府办〔2020〕17号)关于促进“国六”汽车消费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补助时间
2020年5月1日至7月31日(购车日期),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日期为准。消费者申请补贴的最后日期为2020年9月30日(过期不再受理)
二、补贴对象
消费者(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机构等,不含财政供养单位)在我市注册登记的汽车销售企业(本地法人企业),购买“国六”标准乘用汽车(不含新能源汽车)且在江门辖区办理机动车登记上牌的,可凭本市购车发票申请资金补助。
三、补贴标准
(一)购置15万元(人民币,含税价)及以下“国六”标准乘用汽车,每台车给予1000元资金补助;
(二)购置15万元以上“国六”标准乘用汽车,每台车给予2000元资金补助。
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按照《江门市新能源汽车购置地方财政补贴实施细则》(江发改产业〔2019〕882号)等办法另行申请补助。
四、申报材料
(一)消费者购买“国六”标准乘用汽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行驶证》及有关资料。
(二)与消费者同名的银行账户或单位基本账户等资料。
(三)各市(区)人民政府结合辖区实际,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五、申报程序
(一)消费者登录“江门乐购车”网上申报系统,完成用户注册,填写《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信息,拍照上传车主身份证信息、车主同名的银行账户或单位基本账户、机动车行驶证等资料,并由车主本人确认。(市级税务部门负责每周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信息导入系统进行信息比对)
(二)各市(区)公安交警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对消费者上传的机动车行驶证信息进行核对,确保行驶证信息与公安部门登记的车辆信息一致,在系统端上签署意见,并点击发送到市(区)商务主管部门。
(三)各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每月3日前通过“江门乐购车”网上申报系统后台下载打印《江门市汽车消费补助资金汇总表》(附件2)及《江门市汽车消费补助资金拨付明细清单》(附件3),盖章后上传“江门乐购车”系统,并向所在地财政局申请资金拨付,制定资金发放实施细则,将补助资金发放给消费者。
(四)市商务局每月5日前下载《江门市汽车消费补助资金分摊汇总表》(附件4),向市财政局申请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市财政局每月10日前按照市本级财政与汽车销售企业所在地市(区)财政按税收分成比例,拨付相应的补助资金到各市(区)财政局。
(五)各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收到市本级承担补助资金后共同做好资金拨付等工作。
六、其他事项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助资金,不得拖延兑付时间,严禁骗取补助资金行为的发生,否则将追回或停止拨付补助资金。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二)各市(区)政府负责收集财政供养单位名单(不纳入补贴范围),于6月25日前报送市商务局,以便导入系统备案。
(三)各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收集所在地汽车销售企业联系方式(店名、地址、联系人及电话)名单,于6月25日前报送市商务局。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若国家或省出台促进汽车消费补助政策,我市遵照执行。
附件:2.江商务市场2020044号附件2——江门市汽车消费补助资金汇总表.doc
3.江商务市场2020044号附件3——江门市汽车消费补助资金拨付明细清单.doc
4.江商务市场2020044号附件4——江门市汽车消费补助资金分摊汇总表.doc
江门市商务局 江门市公安局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2020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