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抗击疫情,扶持文广体旅相关行业复工复产和持续发展,具体包括文化创意、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旅游、餐饮、旅业、体育、娱乐业等,江门市税务局现将相关现行税费政策汇编提供如下:
一、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降费政策
(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已依法享受上述税费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
(三)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可继续免征五年企业所得税。
2.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可继续免征五年房产税。
3.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4.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印花税等,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整体转制和剥离转制。
三、文广新相关行业除可享受上述税费政策外,还可享受以下税费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方面
1.疫情期间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2.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增值税税率调整为9%。
3.古旧图书、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
4.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部分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1)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①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上述各级组织不含其所属部门。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份报纸和一份期刊以内。
②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课本。
③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
④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
⑤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
⑥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⑦列入(财税〔2018〕53 号)附件1的图书、报纸和期刊。
(2)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50%的政策:各类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但已按规定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出版物除外;列入(财税〔2018〕53 号)附件2的报纸。
(3)对下列印刷、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业务;列入(财税〔2018〕53 号)附件3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
5.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6.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电影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
7.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8.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
9.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10.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10%政策。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11.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15%政策。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12.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13.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2020年1月1日起(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无偿提供服务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不征收增值税;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不征收增值税。
(二)所得税方面
1.因疫情防控取得的政府补助,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
2.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四大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3.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4.企业为了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国家行管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5.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财产和行为税方面
1.社会举办的学校、图书馆(室)、文化馆(室)、体育馆、医院、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学校、图书馆(室)、文化馆(室)、体育场(馆)、医院、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业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可继续免征五年房产税。
(四)出口退税方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研发服务、设计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软件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1)下列服务包括: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2)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知识产权服务、专业技术服务、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无形资产。
3.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油画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出口免税的货物,出口免征增值税。
(五)社会保险费与非税收入方面
1.对于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无法按时缴纳2020年1月社会保险费的,可延期至2020年2月29日前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2.鼓励企业通过电子税务局按时申报缴纳社保费,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社保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3.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4.广告服务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5.娱乐服务业,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