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抗击疫情,扶持商品流通相关行业复工复产和持续发展,江门市税务局现将相关现行税费政策汇编提供如下:
一、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降费政策
(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季销售额3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已依法享受上述税费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
(三)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无偿捐赠相关优惠政策
(一)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二)2020年1月1日起(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三)无偿提供服务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不征收增值税。
(四)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不征收增值税。
(五)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六)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七)对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八)对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三、商品流通、质量监督相关行业除可享受上述税费政策外,还可享受以下税费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方面
1.增值税税率调整
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2.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10%政策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例如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属于现代服务。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3.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
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4.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免征增值税
自2016年5月1日起,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免征增值税。社会团体,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并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非营利法人。会费,是指社会团体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依照社团章程的规定,收取的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和团体会员的会费。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服务性活动取得的其他收入,一律照章缴纳增值税。
5.纳税人销售旧货(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减征增值税
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6.纳税人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符合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
经批准允许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的有关规定,收购二手车时将其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销售时再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销售货物的行为,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除上述行为以外,纳税人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1)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预付货款;
(2)委托方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直接开具给购买方;
(3)受托方按购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销售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7.医药增值税相关优惠政策
(1)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2)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3)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免征各项税收。
(4)进口罕见病药品减征增值税
自2019年3月1日起,对进口罕见病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罕见病药品,是指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的罕见病药品制剂及原料药。罕见病药品清单(第一批)见通知附件。
(5)进口抗癌药品减征增值税
自2018年5月1日起,对进口抗癌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抗癌药品,是指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的抗癌制剂及原料药,见通知附件“抗癌药品清单(第一批)”。
(6)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
自2019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罕见病药品,是指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的罕见病药品制剂及原料药。罕见病药品清单(第一批)见通知附件。(注:罕见病药品范围实行动态调整,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药监局根据变化情况适时明确。未来随着人们对罕见病的认知加深,以及对罕见病药品的加速研发和审批上市,罕见病对症药品将逐步增加。为此,国家相关部门将根据情况适时对罕见病药品实行动态调整。)
(7)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增值税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
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须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艾滋病药品管理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采购的,并向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免费提供的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品种清单见本公告附件)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的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应分别核算免税药品和其他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8)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生物制品增值税政策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9)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增值税政策
自2012年7月1日起,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药品经营企业,是指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获准从事生物制品经营的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计税方法。
(10)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政策
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
创新药是指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获批前未曾在中国境内外上市销售,通过合成或者半合成方法 制得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8.部分农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1)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2)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3)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和大豆免征增值税;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免征增值税。
(二)所得税方面
1.因疫情防控取得的政府补助,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
2.企业为疫情防控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指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指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4.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5.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财产和行为税方面
1.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2020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医院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四)车辆购置税方面
1.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购置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2.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五)出口退税方面
1.符合相应条件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分别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或免税政策。
2.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
3.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符合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4.符合条件的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商企业,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综试区内实行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取得的收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的,可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政策。
(六)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方面
1.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对于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无法按时缴纳2020年1月社会保险费的,可延期至2020年2月29日前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3.鼓励企业通过电子税务局按时申报缴纳社保费,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社保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4.2020年2月1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以减轻疫情对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影响,使企业恢复生产后有个缓冲期。除湖北外各省份,从2月到6月可对中小微企业免征上述三项费用,从2月到4月可对大型企业减半征收。
5.2018年至2020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下调按2017年度的征收标准进行征收。
6.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执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按照所在地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
7.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8.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9.暂不向不足二十五人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收缴工会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