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江门市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一、出台背景
为加快推进中国(江门)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优化跨境电子商务服务体系,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梅州)等7个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20〕123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商务局组织制定了《江门市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2020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0〕109号)。
三、扶持对象
依法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商事登记或社会组织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社会组织。
四、扶持范围
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间完成的,符合下述条件的项目均可以申请。
(一)对保税物流场所、分拣清关中心、跨境电商企业、物流服务平台运营单位为开展跨境电商业务,新建或优化智能物流配送、仓储管理、通关辅助设施和信息化系统的,给予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60%的补贴,单个项目的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二)支持我市行业组织、中介服务机构举办跨境电商平台、服务平台与本地企业的业务对接活动。参加对接活动的企业达到50家以上的,给予主办单位场地租赁费、场地搭建费、宣传推广费、车辆租赁费用全额补贴(以实际发生费用为准),同时,每场活动补贴综合服务费5万元。每场活动补贴总额不超过30万元。
(三)对我市跨境电商企业以网购保税进口方式通关(即1210代码),且在我市设有不少于300平方米营业面积的跨境电子商务进口商品线下体验中心的,给予经营企业一次性运营费用补贴50万元。
(四)支持企业参加各类跨境电商展览活动。对组织我市10家以上企业,以江门馆名义和特装形式,参加省级以上跨境电商展览的行业组织,予以场地租金、展览搭建费用全额补贴(以实际发生费用为准),同时,按照每平方米光地350元的标准补贴综合服务费。每个展览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五、申报流程
由江门市商务局发布扶持项目申报通知,受理项目申报,具体申报要求以通知为准。
江门市商务局根据申报情况,组织专家团队开展项目评审(必要时组织现场核查),拟定扶持对象和扶持金额,并将拟扶持项目和扶持金额在市商务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由江门市商务局对异议进行核实处理;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由江门市商务局报江门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安排发放补贴。
本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
江门市商务局
2021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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