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链接:江门市商务局关于印发《鼓励产业项目加快开工建设的扶持措施》的通知
《鼓励产业项目加快开工建设的扶持措施》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冲击,鼓励产业项目加快开工建设,扩大投资,早出效益,特制定本措施。
二、出台依据
落实《江门市政府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若干措施》(江府﹝2020﹞10号),结合我市实际,鼓励产业项目加快开工建设。
三、奖励对象
对同时符合如下条件的企业给予扶持:
(一)在江门市范围内办理市场监管、税务登记,依法经营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于2020年上半年新引进(含增资扩产)投资超1亿元(含1亿元)项目并开工建设。
(三)所投资的项目为制造业、工业地产、能源、科创平台(孵化器)、物流、文旅类项目,含产业配套项目,政府投资项目除外。
四、奖励标准
按项目2020年上半年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分档次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2000-5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奖励。
(二)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10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给予20万元奖励。
(三)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给予50万元奖励。
五、申报时间及流程
符合条件的企业需于2020年7月15日前完成向项目所在地市(区)商务主管部门递交申报材料并完成申报。
各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加具意见报送市商务局。
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拟定奖励企业名单并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商务局报送市政府审定后兑现。经公示有异议的,由市商务局会同第三方专业机构核实处理。
六、申报材料
(一)奖励申报表。
(二)申报声明书。
(三)投资协议书(增资扩产项目可不提供)、备案证复印件(协议签订时间、发改或工信部门备案证日期为2020年)。
(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相关支付凭证和发票(土地、厂房、设备支出的有效凭证)。
以上资料由申报企业提供,需逐份加盖企业公章,并按现有排序装订。
七、附则
(一)本措施所需扶持资金由市本级财政与各市(区)财政按1:1 比例分担。有条件的市(区)可在此基础上增加对项目的扶持资金,增加部分由各市(区)自行承担。
(二)已领取奖励的企业有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的,将由资金拨付单位追回奖励资金,并将其列入严重失信行为人名录实施信用惩戒。
(三)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