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62号 关于外商投资信息报告有关事项的公告》,外国投资者直接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公司、合伙企业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常驻代表机构等,应按照《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的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线提交年度报告。外商投资举办的投资性公司、创业投资企业和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合伙企业在境内投资设立企业的,应当参照以上规定报送投资信息。
根据《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62号 关于外商投资信息报告有关事项的公告》,外国投资者直接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公司、合伙企业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常驻代表机构等,应按照《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的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线提交年度报告。外商投资举办的投资性公司、创业投资企业和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合伙企业在境内投资设立企业的,应当参照以上规定报送投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