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根据《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24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发展内贸促消费方向)消费枢纽建设事项入库工作的通知》(粤商务建函〔2023〕181号)要求,按照先入库项目后安排资金原则,现就做好省级2024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发展内贸促消费方向)消费枢纽建设事项入库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负面清单
申报对象应为在江门市内注册登记、近三年无严重违法违规、无欠缴财政资金、信用良好、正常生产运营的商贸流通企业。财政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
(一)实施单位正在接受审计或纪检监察部门调查;
(二)人员经费,包括发放工资、奖金、劳务费、津补贴等;
(三)其他违反相关规定或与支持方向关联性不强的支出。
二、支持方向和内容
结合我市实际,各县(市、区)入库申报方向如下:
(一)促进批发零售行业高质量发展。
1.支持新设批发零售企业。对大型家电、家具、家装以及其他工业、农业消费品生产制造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新设立销售公司、电商公司、大型零售法人,并纳入统计达到一定规模的,给予奖补。对大型批发零售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设立独立法人企业,并纳入统计达到一定规模的,给予奖补。对于新设批发零售企业,省对新设立批发企业销售额达2亿元及以上,按不高于销售额0.05%给予奖励;省对新设立零售企业零售额达5000万元及以上,按不高于零售额0.3%给予奖励。批发企业单个对象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零售企业单个对象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2.支持销售额达到一定规模的批发零售企业。对2022年度销售额达到一定规模并增长较快的批发企业、零售企业、电商平台给予奖补。其中:省对批发企业销售额在5亿元及以上的,按不高于销售额增量的0.05%给予奖励;零售企业零售额在1亿元及以上的,按不高于零售额增量的0.3%给予奖励。批发企业单个对象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零售企业单个对象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3.支持提升数据智能采集水平的样本企业。对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推动内贸市场运行监测分析、提升数据智能采集水平的样本企业、重点联系企业和相关单位的项目给予奖励,每个企业补贴不超过5万元。具体包含两个补贴方向:一是对安装新一代信息泵的企业,每家给予5万元补贴;二是对2023年度商务部有关平台样本企业给予补贴,全年报送率达80%以上(含)的,每家给予2000元补贴,全年报送率达90%以上(含)的,每家给予3000元补贴。
(二)促进商贸流通行业高质量发展。
1.支持城乡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对各地重点商贸流通企业贯彻落实《广东省商务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8部门关于推进城乡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加快品牌连锁便利店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商务建字〔2022〕14号)工作要求,按照“缺什么补什么”原则,在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建设布局合理、业态齐全、功能完善、智慧便捷、规范有序、服务优质、商居和谐的便民生活圈相关项目,以及向乡镇(含)以下地区下沉供应链渠道和服务,设立直营销售网点,便利农村居民生活的项目给予支持。每个企业不超过100万元,不超过企业实际投入额度(核定支持范围发票金额)的40%,不超过企业申请支持额度。
2.支持商贸流通企业做大做强。对各地重点商贸流通企业在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开展供应链创新与应用,优化整合行业上下游资源,打造协同高效、优势互补的产业供应链格局,健全完善县域地区农产品冷藏保鲜加工仓储设施,推动减少流通链条和降低流通成本的相关项目给予支持。每个企业不超过100万元,不超过企业实际投入额度(核定支持范围发票金额)的40%,不超过企业申请支持额度。
(三)消费枢纽工程性方向专项支持。
1.城市消费枢纽方向。
(1)重点建设项目。根据《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商务领域2022年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通知》(粤商务厅字〔2022〕18号)要求,对纳入《广东省商务领域2022年重点建设项目计划表》中“一、消费载体”和“二、商贸流通类”,并列入广东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项目给予支持,支持项目必须竣工或阶段性完成,每个项目支持不超过100万元,不得弥补或投入到基础设施建设,鼓励优先支持市场升级改造、品牌培育、数字化转型、智慧化建设、举办行业引领性活动或展会。每个企业支持总额不超过100万元。项目支持期限为2023年1月至2025年12月,以发票显示时间为准。
(2)零售设施建设项目。对2023年广东省商务厅开展零售设施建设项目摸底调查工作中,列入《零售设施建设项目库》,项目面积超过15万平方米,已建成并投入运营的零售企业,建设智慧商圈(商店)等智慧化改造提升,每个项目支持不超过企业智慧化项目投资额的20%,每个企业支持总额不超过100万元。项目支持期限为2023年1月至2025年12月,以发票显示时间为准。
2.县域消费枢纽方向。
对县域地区(县级行政区以下)三类项目进行财政奖励,每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4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一是限上商贸企业新增营业面积100平方米(含)以上;二是新设立(2022年1月后设立)并已建立起联结市县镇流通服务网络的商贸物流企业,采购标准化的物流载具和设备(如:1000mm×1200mm标准化托盘及其相适应的货架、叉车;符合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标准生产的货车等);三是商贸流通企业、商贸物流企业、快递物流企业在镇级(含)以下实施的构建镇村服务网络、下沉供应链、实现联县带村功能促进城乡商贸流通服务均等化的项目。以上三类项目支持期限为2023年1月至2025年12月,以发票显示时间为准。支持对象不含个人、个体经营户。
三、入库申报所需提交材料
(一)企业提交的基础材料。
1.申报材料封面(附件1);
2.江门市2024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消费枢纽建设事项)申请表(附件2);
3.申报承诺书(附件3);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结果各栏目资料,需包括【行政处罚信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栏目查询页面完整、清晰截图。
(二)企业申报具体项目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1.申报“促进批发零售行业高质量发展-支持新设批发零售企业”的,除提供基础材料外,还需提供销售额(零售额)有关证明材料:2023年6月统计月报报表。
2.申报“促进批发零售行业高质量发展-支持销售额达到一定规模的批发零售企业”的,除提供基础材料外,还需提供销售额(零售额)有关证明材料:2022年和2021年的统计年报报表。
3.申报“促进批发零售行业高质量发展-支持提升数据智能采集水平的样本企业”的,只需提供基础材料。
4.申报“促进商贸流通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除提供基础材料外,还应同时提供申报项目实施报告,包括项目申报单位企业概况、项目情况(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实施时间、建设内容、成果效益、项目现场照片等)、项目支持范围内总投资额等内容。报告应列明项目支持范围内投资金额清单,并专门对申请财政资金的使用范围进行详细说明,附上相关合同、发票、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等材料,以作佐证。项目支持范围为购买相关设备费用,不含土地、办公楼、宿舍、办公、招待、租金、劳务、工资、津补贴等费用。请编制目录、页码,逐点撰写报告内容。
5.申报“消费枢纽工程性方向专项支持”的,除提供基础材料外,还应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申报项目实施方案,包括项目申报单位企业概况、项目情况(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实施期限、建设内容、进度安排、预期成效等),项目支持范围内总投资额等。实施方案应列明项目支持范围内投资金额清单,专门对申请财政资金的使用范围进行详细说明,以便核查。项目支持范围不含土地、办公楼、宿舍、办公、招待、租金、人员工资、奖金、劳务、津补贴等费用。请编制目录、页码,逐点撰写报告内容。
(2)对申报“城市消费枢纽方向-零售设施建设项目”的,还需提供“项目面积超过15万元平方米”的相关佐证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公章。纸质版材料一式两份,A4纸双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并按顺序装订成册。电子版材料为扫描件,需为盖章材料并汇总形成PDF文件(文件命名为:企业名+申报项目名)。
四、入库要求
(一)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在2023年8月29日前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申报,提交完整申报资料(含纸质材料2套和电子版材料)。逾期未申报视为放弃。
(二)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将审核合格的企业申报材料(含纸质版材料1套和电子版材料)、项目入库申报表(见附件4)于9月5日前报送市商务局申请入库。
(三)市商务局组织复审,根据评审结果,形成推荐入库项目报送省商务厅。
五、注意事项
(一)已获得省级财政奖励、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奖励。
(二)本次申报入库项目仅作储备使用,最终资金安排以省商务厅下达资金另行分配。
江门市商务局
2023年8月24日
附件2——江门市2024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消费枢纽建设事项)申请表.xls
附件5——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联系方式.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