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健全我市参加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以下简称广交会)的一般性展位管理体制,建立规范、公平、透明的展位安排制度,促进我市外贸高质量发展,根据《广东交易团广交会一般性展位安排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广东交易团江门市分团广交会一般性展位安排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江门市商务局
2023年8月9日
广东交易团江门市分团广交会一般性展位安排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健全我市参加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以下简称广交会)的一般性展位管理体制,建立规范、公平、透明的展位安排制度,促进我市外贸高质量发展,根据《广东交易团广交会一般性展位安排实施细则》及有关展览业惯例,对广东交易团江门市分团一般性展位实行动态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展位使用和安排原则
凡符合广交会现行《参展企业资格标准》的江门市企业均可以申请使用广东交易团江门市分团一般性展位。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企业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展位申请,由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进行初评后,报广东交易团江门市分团评分排序后安排展位,并报广东交易团备案。
二、展位评审标准
(一)申报展区的出口额(35分)。
企业一般贸易出口达到75万美元、进料加工出口达到150万美元可获基础分1分,企业一般贸易出口每增加20万美元、进料加工出口每增加30万美元依次加计1分(出口额取上一年相关商品的展区出口额)。上限30分。
企业展区出口额增长分。展区出口额增长率达30%及以上的,计5分;展区出口额增长率20%—30%(含20%)的,计4分;展区出口额增长率10%—20%(含10%)的,计3分;展区出口额增长率低于10%且实现正增长的,计2分。此项计分不超过5分。企业展区一般贸易出口额未达到75万美元、进料加工出口额未达到150万美元的,不纳入企业展区出口额增长分评分。
以上两项得分合计不超过35分。
(二)公平贸易与行业自律(5分)。
自觉遵守同行业相关规定,履行行业义务,积极维护行业出口质量安全,在行业内无违规记录,企业可获基础分3分。如近2年企业参加应对国外针对我出口产品发起的“两反(反倾销、反补贴)两保(保障措施、特别保障措施)”调查,积极应对国外的出口管制及制裁,维护行业出口质量安全,可增加2分。如近2年企业在广交会期间有违反知识产权保护行为,则涉案展区该项评分为0分,非涉案展区评分不受影响。上限5分。
(三)国际通行认证(10分)。
获得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或行业认证的有效证书。行业认证包括面向企业的行业认证和面向产品或生产线的行业认证。具体认证名称请参照广交会参展手册《展位评审与安排办法》或《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品牌展位数量安排评审标准》。同一系列证书计3分。上述认证证书持有者应与一般性展位申请企业一致,且覆盖产品应属于所申请展区规定的参展商品目录。上限10分。
(四)高新技术企业(5分)。
获科技部门认定的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或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计5分。上限5分。
(五)研发创新和自主知识产权(17分)。
获得制造业单项冠军、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计5分;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计3分;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计3分。每拥有一项发明专利计3分;每拥有一项实用新型专利计1分,最高计3分;每拥有一项外观专利计0.5分,最高计1分,专利拥有人须为申请展位企业或企业法人代表。上限12分且只计一个展区。
鼓励企业参加大会评定的广交会设计创新奖(CF奖)。上次一般性评审以来,每获至尊金奖1次在相应展区加5分,每获可持续发展奖1次相应展区加2分,每获金奖1次相应展区加3分,每获银奖1次相应展区加2分,每获铜奖1次相应展区加1分,每获入围1次相应展区加0.5分,每个展区最高计5分。上限5分。
(六)境内外商标注册(7分)。
境内注册商标一个计1分,最高计1分;境外注册商标一个国家(地区)计1分,最高计6分,境内外注册商标分值可以合计。商标持有人须为申请展位企业或者企业法人代表。上限7分且只计一个展区。
(七)品牌建设(3分)。
企业在商务部认定的国家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内的企业申请主营(产)产品展区计2分;在省级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内的企业申报主营(产)产品展区计1分。上限3分且只计主营(产)产品展区。
(八)行业龙头带动作用(7分)。
企业每制定或修改一个产品(技术)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计2分,最高计5分;获得广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证书计1分;获得海关AEO(高级)认证企业证书计3分。上限7分。
(九)其他(11分)。
上次一般性评审以来,参加江门市商务局公布的《江门市重点展览计划》内的展会,每参加一个《江门市重点展览计划》内的重点国家展会计3分,每参加一个《江门市重点展览计划》内的国外展会计2分,每参加一个《江门市重点展览计划》内的港澳台地区展会计1分,每参加一个《江门市重点展览计划》内的线上展会或境内展会计0.5分,上限8分。广东交易团江门市分团最近一次一般性评审已经计分的展会项目,不再重复计分。
支持配合国家、省、市和各县(市、区)的外贸工作计3分。其中:企业参与“广东省外经贸运行监测系统”工作并认真配合的,计2分。
三、展位申请材料
(一)企业在线填报的《参展申请表》。
(二)《广东交易团江门市分团一般性展位评分表》。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评审标准相关材料。企业展区出口额以海关统计口径为准(具体商品编码的展区归类以大会或省团公布的为准),有相关母子公司关系须提供证明文件和授权书;相关证书、认证、专利复印件(属地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属地企业提供的相关证书、认证、专利等原件,企业必须对提供资料真实性负责任);外贸公司与联营(供货)单位共同参展须提交《联营参展申请表》、供货协议以及增值税发票复印件等有关证明材料。
四、展位退出机制
(一)参展企业达不到广交会现行《参展企业资格标准》要求,根据广交会对各省交易团参展企业出口额达标率以及参展企业年更新率的规定,可根据具体情况逐步减少其展位数量或退出展位。
(二)根据《广交会出口展展位使用管理规定》,经大会、广东交易团或江门市分团展位巡查人员确认为违规转让或转租(卖)一般性展位的参展企业,取消该企业从下届起连续10届在出口展区的参展资格并收回参展展位,并按1:5比例加倍扣减该企业所属展团展位。
(三)在某一展区连续3年6届参展后,仍无对应展区类别出口额的企业,取消其该展区参展资格。
(四)对涉嫌专利侵权、版权侵权、商标侵权行为的参展企业,按照大会处罚给予相应扣减,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该展区参展资格。
五、其他相关规定
(一)母(子)公司关系证明文件和授权书。
使用母(子)公司有关资质参评的,除提供资质证明文件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母(子)公司关系证明文件。
属全资关系的,须提供母公司为子公司唯一股东的证明文件;属绝对控股关系的,须提供母公司出资额占子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证明文件;属相对控股关系的,须提供母公司为子公司第一大股东的证明文件。
上述证明文件(如工商登记证明等)须加盖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公章;属各地各级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可以国资委文件替代工商部门文件。
2.属非全资子公司授权的,须提供经授权方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授权书。
授权书须写明授权资质对应展区、授权公司的海关编码、授权产品海关税号、所授权的境内外商标、研发创新和自主知识产权范围。相应授权产品海关税号如涉及不同展区,须在同一份授权书上分别列明。
(二)企业申请一般性展位时间为每年的5月和11月,具体时间以中国对外贸易中心广交会展位申请通知为准。如无特殊情况,经核准的一般性展位使用原则上保持三年六届不变。
(三)在重评周期内,每年采用动态调整方式对一般性展位安排进行动态调整。动态调整机制另行制定。
(四)本实施细则未尽之处,参照《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品牌展位数量安排办法实施细则》执行。
(五)《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品牌展位数量安排办法实施细则》和《广东交易团广交会一般性展位安排实施细则》如作出调整,本实施细则可根据我市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六)本实施细则,由广东交易团江门市分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