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开好局起好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江府〔2023〕8号)要求,我局牵头制定了《江门市支持开展促消费活动扶持资金申报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门市商务局
2023年3月27日
江门市支持开展促消费活动扶持资金申报指南
为贯彻落实《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开好局起好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江府〔2023〕8号)精神,不断打造特色鲜明、亮点突出、吸引力大的消费热点,形成市县联动、政企联动、跨域融合的消费促进局面,加速消费潜力释放,推动常态化促消费活动取得新提升、新成效,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江门市支持开展促消费活动扶持资金申报指南。
一、申报对象
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依法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023年2月10日—10月31日期间,在我市举办促消费活动并列入《2023年江门市促消费重点项目目录》的行业组织、企业等机构。
二、补贴范围
对列入《2023年江门市促消费重点项目目录》的行业组织、企业等机构,并于2023年2月10日—10月31日期间,开展以汽车、家电、餐饮、家居、零售等为主题,面向社会大众、以产品促销、售卖为主的促消费活动(含线上直播活动),活动产生的场地租赁费、活动组织费、宣传费等给予资金扶持。每家机构申报活动数最多不超过3个,开展活动扶持金额合计最高不超过20万元,政府补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本扶持资金支持方向分为以下三类:
(一)支持开展全市大型促消费活动。
活动场地面积达到10000平方米,举办时间不少于3天,组织不少于50个市场主体统一开展的全市大型促消费活动,按活动实际投入的40%给予扶持,单个活动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支持大型商业综合体、步行街、商圈、专业卖场开展促消费活动。
我市各大型商业综合体、步行街、商圈、专业卖场组织举办的促消费活动,按活动实际投入的30%给予扶持,单个活动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支持重点商贸流通企业和行业协会开展促消费活动。
“中华老字号”“广东老字号”企业、限上商贸企业及行业协会开展促消费活动,按活动实际投入的30%给予扶持,单个活动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上述项目企业获得资金扶持总额低于1万元的不予支持。
扶持资金总额限定为500万元,按照“谁先申报,谁先获得补助”的原则,额满即止。补助资金由市本级财政与活动举办地点所在县(市、区)财政按比例共同承担。其中,市本级与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按税收分成比例承担,市本级与台山市、开平市、鹤山市、恩平市按2:8比例承担。
三、审核备案与核查
意向申报扶持资金的机构实行预先审核备案管理。需于2023年4月20日前向活动举办地点所在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促消费重点项目备案申请的纸质资料(一式3份);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接收材料并进行初步审核,对符合要求的项目加具审核意见,于5月4日前将通过审核的备案材料汇总上报市商务局,经审核通过后的备案机构将列入《2023年江门市促消费重点项目目录》。
备案申请表格(附件1)可在江门市商务局网站下载。
四、申报材料
(一)根据资金扶持类型,填写《江门市2023年促消费活动扶持资金审核申请表》(附件2);
(二)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行业组织、企业基本情况(企业的注册地、时间、资本、经营范围、纳税情况等)、开展促消费活动的情况报告(文字、图片、数据),重点突出活动带来的效益、成效,以及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申请报告须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三)申报单位的登记证书(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等)、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资料的复印件;
(四)活动投入的合同、发票复印件,合同、发票明细表按顺序分类全部提供(附件3),合同、发票需一一对应,申报主体的相关开支需在2023年期间内支付并取得相关发票单据;
(五)活动通知文件或公告、活动方案、参加活动的企业资料,包括签到表、活动报名表等佐证材料。
(六)“信用中国”网站打印的企业《信用信息报告》;
(七)由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促消费活动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八)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
(九)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要求资金申报主体补充的其他材料。
五、资金申报流程及要求
(一)申报时间。
2023年11月1日—11月20日
(二)用户注册。
登录“江惠通”平台,点击首页右上角【登录】—选择【我是企业/个人用户】—点击【账号密码】—点击【立即注册】—选择【法人注册】,完善法人信息注册单位账号。
(三)用户登录。
注册成功后,返回登录界面选择【法人登录】—【账号密码】,通过输入账号密码方式登录。
(四)材料填写及提交。
登录“江惠通”平台后,点击进入“江门市支持开展促消费活动扶持资金申报项目”申报入口,点击【立即申报】,按平台提示在线填写申报材料,并上传加盖公章的申报材料扫描版PDF文件,完成申报提交。
同时需将纸质版申报材料一式3份,统一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并加盖公章,交到活动举办地点所在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材料要有封面和目录、页码,封面统一标题为:江门市支持开展促消费活动扶持资金申报材料(附件4)。
六、审核程序
(一)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完整性、真实性审核,综合有关信息后,出具经集体讨论研究或委托第三方审核后的审核意见,2023年11月30日前连同企业申报纸质材料上报市商务局。
(二)市商务局组织第三方审计公司对各县(市、区)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进行项目评审,拟定扶持项目和扶持金额。
(三)市商务局在江门政务网公示评审初步结果(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商务局按规定审核后确定扶持方案并下达项目计划。
七、负面清单
支持对象应在广东省内注册登记,近三年无严重违法违规,无欠缴财政资金、信用良好、正常生产运营。存在以下情况的项目不得申报:
(一)实施单位正在接受审计或纪检监察部门调查;
(二)支持内容含有禁止性补贴;
(三)支持内容含有人员经费,包括发放人员工资、奖金、劳务费、津补贴等;
(四)支持内容含有工作经费,包括购买日常办公设备、事前立项评估、项目评审、审计、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公务人员差旅等;
(五)支持内容含有新建扩建政府性楼堂馆所等明令禁止的相关项目建设;
(六)支持内容含有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支出。
八、资金拨付和管理
(一)市财政局根据项目计划下达市本级应承担部分资金至各县(市、区)。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县(市、区)财政局做好资金兑付工作,各县(市、区)按程序拨付扶持资金至企业。
(二)获得扶持资金的企业要严格按照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和有关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和账目处理,确保接受财务检查时能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会计资料。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扶持资金,不得拖延兑付时间。对违反财经纪律、出具虚假材料、凭证,骗取资金的单位,将收回财政补贴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四)本申报指南涉及的具体问题,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咨询电话如下:
技术咨询:0750-3501712;蓬江区:0750-3833007;江海区:0750-3861554;新会区:0750-6631067;台山市:0750-5521909;开平市:0750-2380795;鹤山市:0750-8888692;恩平市:0750-7123980。
(五)申请扶持资金最后日期为2023年11月20日(逾期不再受理)。扶持资金提前使用完毕的,申报系统将提前关闭,不再接受申请。
附件5——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地址及联系电话.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