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江门市2022年新春暖企惠企十条》(江府函〔2022〕14 号),我局印发了《江门市批零住餐业2022年新春暖企惠企政策补贴申报指南》(江商务市场〔2022〕33号),结合申报实际情况,现将相关说明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奖励条件及标准”的补充说明
(一)行业分类具体判断依据。
申报对象所属行业以其主营收入作为判断依据,具体通过行业代码作区分,其中:51XX为批发业、52XX为零售业、62XX为餐饮业、61XX为住宿业。
对在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期间发生行业变更的申报对象,取其最新所属行业。各申报对象根据自身所属行业按对应行业奖励条件及标准进行申报。
(二)商品销售额(营业额)首要判断依据。
申报对象的商品销售额(营业额)以其向税务机关提交的增值税申报表作为首要判断依据。具体依据材料和计算公式如下:
图一
商品销售额(营业额)=A+B+C+D+E
(三)商品销售额(营业额)同比增量判断依据。
1.申报对象商品销售额(营业额)同比增量=2022年一季度商品销售额(营业额)-2021年一季度商品销售额(营业额)。
2.若申报对象因开营时间晚于2021年一季度,未办理2021年一季度增值税申报,而无法提供2021年一季度增值税申报表,其2021年一季度商品销售额(营业额)可视为0。如有此情况,申报对象需另行出具加盖公章的说明,参考模板如下:
申报单位: 于 年 月 日注册成立,
因 原因,未能办理2021年一季度增值税纳税申报业务,无法提供该时期增值税申报表;至年 月始实际发生商品销售等业务,并于 年 月办理首次增值税纳税申报。我单位保证以上陈述真实、准确以及完整。
3.若申报对象2021年一季度已实际营业且并非批零住餐企业,其后转纳入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则其2021年一季度商品销售额(营业额)不视为0,仍以其2021年一季度增值税申报表相关数据判定其商品销售额(营业额)。
二、关于“附件3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的补充说明
(一)纳入限上统计时间。此项非必填,如申报对象未能准确掌握入统时间,可不填写。
(二)销售额、营业额。“一季度销售额”由批发业、零售业申报对象填写;“一季度营业额”由餐饮业、住宿业申报对象填写。“全年销售额”“全年营业额”免填写。
(三)纳税额。“一季度纳税额”“全年度纳税额”免填写。
三、关于“附件5推荐申报项目汇总表”的补充说明
(一)销售额(营业额)、申报金额填报数字需与“附件3 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当中的一致。
(二)纳税额相关数据免填写。
四、关于申报流程的补充说明
在市商务局完成线上终审后,申报对象需将所有纸质版申报材料装订成册,加盖骑缝公章,一式三份报送至所在镇(街)。在市商务局进行项目公示前,镇(街)、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逐级向市商务局汇总报送申报对象纸质材料,其中:需于《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附件3)加具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于《推荐申报项目汇总表》(附件5)加盖公章。申报材料由镇(街)、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和市商务局各执一份,存档保管。
各责任单位应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积极指导、协助申报对象做好项目申报,严格把好审核关,确保惠企政策落实到位。
特此通知。
江门市商务局
2022年4月29日
(联系人:李倩华,联系电话:35079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