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监管,进一步加大对隐蔽性、主观性严重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惩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切实保障群众的生态环境权益,江门市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市生态环境局)制定印发了《江门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主要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和《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
三、主要内容
(一)举报奖励的方式和途径。
举报奖励由市生态环境局统一受理,举报人可通过电子邮件、来信、来访等方式进行举报:
1.受理举报的电子邮箱:jmhb@jiangmen.gov.cn;
2.来信来访地址:市生态环境局(江门市蓬江区胜利北路140号)信访室。
(二)奖励金额。
鼓励公众积极举报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违法行为,并根据举报人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情节、对环境危害程度、举报人协查情况等给予举报人相应奖励,金额为人民币3000元到30000元不等。
(三)举报人在举报时应当提供的内容。
1.被举报对象的准确名称、详细地址及环境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发生时间、详细位置等线索;
2.反映环境违法行为的照片、视频或文书材料等直接证据或线索材料;
3.举报人需实名举报,并提供身份证号码等身份信息及有效的联系方式。
(四)举报奖励的原则。
对同一违法主体的同一环境违法行为有多人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以市生态环境局受理登记的时间为准);联合举报的,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举报同一违法行为不享受重复奖励。
(五)不予奖励的具体情形。
1.举报事实不清、对象不明或举报内容属综合性污染难以确定具体违法主体和事实的;
2.举报前新闻媒体已经曝光或已被市生态环境局掌握的;
3.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已被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等依法作出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4.举报人举报时不提供身份证号码等身份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的;
5.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奖励情形。
(六)举报奖励调查处理程序及时限规定。
1.审核: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2.调处: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反馈调处情况,特殊情况可延期,最多不超过30日;
3.认定:作出行政决定10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可延期,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
4.发放:办理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发放。
四、文件适用的范围。
《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市生态环境局反映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或者提供相关违法线索。
五、实施时间
六、咨询电话
0750-3502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