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链接:关于印发《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规定(试行)》的通知
图解: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规定(试行)
一、制定背景
自2014年以来,《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水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等多部法律法规修改,为全面推进生态环境依法行政,配套近年来制修订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启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制度的修改工作。
二、起草过程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由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起草。经征求市生态环境局各市(区)分局、社会公众意见后,按程序报请市司法局审查。12月30日,市司法局同意《规定》按相关程序印发。
三、主要内容说明
(一)总体内容。
《规定》规定了行政处罚适用的共性规则,对我市生态环境部门行政执法常用的13部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情节及处罚幅度进行细化规范。该《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立案后,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监督,不作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内部法律文书说明理由时予以援引。
(二)《规定》正文。
《规定》正文共十八条,主要明确江门市主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本制度。
《规定》要求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时,应当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综合考虑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环境违法行为的具体方法或者手段和危害的具体对象、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其效果、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初犯还是再犯等因素。《规定》就从重、顶格、从轻、不予处罚、不予加处罚款的情形进行了具体规定,另外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后在建设过程中或者依法投产后项目内容发生变化的执法处理要求作了说明。
(三)附件《江门市主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参照表》。
《参照表》共对13部常见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定的166种情节的行政处罚进行了裁量分类,每种情节一般设置3~5个裁量情形,不同的裁量情形对应由轻到重的处罚额度。
裁量情形举例:
1、对未验先投的情形划分。主要按照项目对应的环评文件的类别,以及是否属于重点污染项目,还有最终是否造成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其他严重后果来划分处罚档次。
2、对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超标的情节划分。主要按照水污染物因子的特性分类、因子数量以及浓度或者总量划分。
3、对涉危废违法类型的情节划分,主要按照涉案危废的吨数划分。
4、对部分较难量化的违法行为,例如未按照管理规范自行监测、公开污染物信息等,主要按照两年内处罚次数划分。
6、关于《土壤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情况的说明。针对《土壤法》违反场地调查、评估、修复规定等主要违法行为,主要采取涉案面积、土壤量以及污染物排放量作为划分裁量情节的依据。针对未依法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未依法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未依法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等违反土壤管理制度的行为,采取是否土壤重点监管单位、是否涉及环境敏感区作为划分裁量情节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