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门市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方案》(见附件,以下简称《江门试点方案》)要求,本市拟在各县(市、区)分别布设1个危险废物综合收集试点项目,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江门市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候选单位。
一、试点内容
(一)试点时限
即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如国家或省印发实施新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从其规定。
(二)收集服务范围
1.收集试点单位服务地域范围为江门市行政区域;原则上将危险废物年产生总量10吨以下的小微企业作为收集服务的重点,同时兼顾机关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和学校等单位及社会源。
2.收集试点单位禁止收集、贮存以下危险废物:
(1)具有剧毒性、爆炸性、感染性的废物;
(2)混装的、属性或代码不明的废物;
(3)其他不适宜收集、贮存的废物。
二、意向单位申报要求
(一)试点条件
1.选址位于在辖区化工园区或已取得规划环评批复的工业园区内。
2.符合《关于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2〕66号)、《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转发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的通知>的通知》〔编号:2022-2878(固体)〕和《江门试点方案》有关要求。
(二)试点资格申报程序
1.申请试点。意向单位应在2023年3月31日前向所在地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申请危险废物综合收集试点,提交申请表(见附件)、承诺书(见附件)、实施方案及证明或支撑材料,逾期不再受理。申请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主体资格、场地厂房设施配置、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及专业技术能力、管理能力、同类业绩、制度建设、废物下游利用处置渠道、实施方案等情况介绍。
2.分局初审。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根据意向单位申报和辖区实际情况,按照公平原则对意向单位进行初步择优筛选,向市生态环境局报送不超过2家优选意向单位名单及申报材料。
3.专家评审和集体审议。市生态环境局邀请专家对各县(市、区)分局、所报送意向单位开展现场核查和评审。市生态环境局以专家评审意见为参考,组织局务会对意向单位的信用信息、实施条件、社会责任感、收集经验、风险管控能力、实施方案完整性科学性等情况进行集体审议,确定优选单位。
4.公示和确认资格。市生态环境局将优选单位名单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将公示无异议或举报投诉不属实的单位列为本市危险废物综合收集试点单位。
三、其他要求
详见《江门试点方案》。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23日
联系人及电话: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钟景绍,0750-3988088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蓬江分局:苑慧敏,0750-3291963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江海分局:陈嘉昊,0750-3861389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新会分局:梁文伟,0750-61092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谭羡辽,0750-5577244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开平分局:周厦,0750-2235819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冯伟洪,0750-8933796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恩平分局:吴磊庭,0750-79109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