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环〔2019〕75号
补偿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门市潭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江门市财政局
2019年3月13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江门市潭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办法
第一条按照国家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以加强潭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为契机,建立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江门市潭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6〕3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广东省生态保护补偿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4〕57号)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13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围绕建设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生态环境更优美的美丽江门的总目标,探索建立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逐步扩大补偿范围,合理提高补偿标准,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建立具有原真性、完整性的自然生态系统,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高发展的平衡性和协调性,让人民拥有更多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第三条根据《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江门市潭江流域具体范围的通告》(江府告〔2016〕3号)和《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江府〔2016〕5号)的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江门市潭江流域范围内共10个街道、41个镇,以及纳入主体功能区规划流域毗邻的9个生态发展镇(包括适度开发型镇和限制开发型镇)。具体包括:
(一)蓬江区:环市街道、白沙街道、棠下镇、杜阮镇;
(二)江海区:外海街道、礼乐街道、江南街道;
(三)新会区:会城街道、司前镇、大泽镇、三江镇、古井镇、罗坑镇、双水镇、崖门镇、睦洲镇;
(四)台山市:台城街道、白沙镇、三合镇、四九镇、水步镇、大江镇、端芬镇、都斛镇、北陡镇、汶村镇、深井镇、川岛镇、海宴华侨农场;
(五)开平市:三埠街道、长沙街道、水口镇、月山镇、苍城镇、沙塘镇、龙胜镇、马冈镇、大沙镇、塘口镇、赤坎镇、蚬冈镇、百合镇、金鸡镇、赤水镇;
(六)鹤山市:雅瑶镇、鹤城镇、共和镇、址山镇、宅梧镇、双合镇;
(七)恩平市:恩城街道、大田镇、良西镇、牛江镇、沙湖镇、君堂镇、圣堂镇、东成镇、横陂镇、那吉镇。
第四条坚持“山水林田湖草”统筹规划,以潭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按照自然生态系统的整体性、系统性及内在规律对全流域实行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潭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的分配和使用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统筹兼顾。将生态保护补偿与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保障改善民生、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有机结合,保障生态保护地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探索建立有利于调动各方积极性的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促进受益地区与保护地区共同发展。
治水为主。强化潭江断面水质考核,以水质达标和改善为重点,确保全流域达到考核要求。注重潭江流域生态系统保护,加强生态保护红线区域保护、林地养护和水库水质保护。
奖补结合。坚持“谁改善、谁得益”“谁保护、谁受偿”机制,给予生态地区生态保护补偿资金,适当提高当地基本财力保障水平。
绩效考核。强化对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的绩效评价,确保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五条市政府统筹安排潭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对因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而使经济社会发展受到限制的地区给予适当补偿。
第六条潭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坚持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入为出、量财办事的方针,由市财政部门安排,纳入年度预算。各市(区)政府应参照本办法加大本行政区域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投入。
第七条潭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按流域内考核断面水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面积、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面积、养殖强度、饮用水功能水库总库容和基本农田面积进行分配,分别占补偿资金的35%、20%、15%、10%、10%和10%。补偿资金具体分配按《江门市潭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办法补偿资金核算方法》执行。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每发生一起即扣除该市(区)当年所得补偿资金的25%。
由市生态环境、财政等相关部门提出并经市政府同意,可适当调整补偿资金分配指标。
第八条市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分别将上年度流域内各市(区)的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面积、养殖强度、饮用水功能水库总库容和基本农田面积等相关数据报市生态环境部门。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考核断面水质监测、生态保护红线区域面积相关数据的统计和补偿资金核算,并于每年4月底前将根据本办法核算的本年度补偿资金分配方案报市政府。市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批准的补偿资金分配方案对各市(区)进行补偿。
第九条各市(区)获得的补偿资金统筹用于基本财力保障,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重点用于潭江流域生态保护红线区域保护、林地管护、水库库区环境保护、水污染治理、基本农田管护、水生物资源养护和其他生态保护项目。
市生态环境、财政部门对补偿项目的实施进度、资金使用效果进行定期核查,确保资金安全、高效。各市(区)政府每年3月前向市生态环境、财政部门报告上年度生态补偿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条流域各市(区)政府负责补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制订本市(区)潭江流域生态补偿资金管理使用实施办法,并制定对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个人和集体的补偿标准和制度体系。
第十一条市财政、生态环境部门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对补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实行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流域内各级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依法处理,追回补偿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截留、挪用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的;
(二)虚报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分配相关数据的;
(三)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的;
(四)用于楼堂馆所建设的;
(五)用于请客送礼,滥发奖金、补贴的;
(六)虚报等手段骗取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的;
(七)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情节严重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江门市潭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办法补偿资金核算方法
附件
江门市潭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办法补偿资金核算方法
一、考核断面水质补偿资金(占补偿资金35%)
断面水质补偿资金分水质达标补偿资金、水质改善补偿资金两部分,水质达标补偿资金占70%,水质改善补偿资金占30%。
(一)考核断面水质达标补偿资金核算方法。
确定潭江流域国控、省控、市控考核断面共20个,断面水质补偿资金分配给当年达到水质功能目标(或省明确的阶段性目标)的断面。其中,牛湾断面按五倍权重计算,其余断面按一倍权重计算。牛湾断面水质达到水质功能目标,其获得的补偿资金平均分配给新会区、台山市、开平市、鹤山市和恩平市;其余断面获得的补偿资金分配给断面所在地市(区)。
潭江流域考核断面及水质控制目标
序号 |
行政区 |
河流名称 |
考核断面名称 |
水质目标 |
1 |
蓬江区 |
横江河 |
横江水闸 |
Ⅴ |
2 |
江海区 |
马鬃沙河 |
番薯冲桥 |
Ⅲ |
3 |
新会区 |
潭江干流 |
牛湾 |
Ⅲ |
4 |
沙冲河 |
黄鱼窖口 |
Ⅲ |
|
5 |
下沙河 |
濠冲桥 |
Ⅳ |
|
6 |
潭江干流 |
苍山渡口 |
Ⅲ |
|
7 |
台山市 |
台城河 |
公义 |
Ⅲ |
8 |
公益水 |
滘口坤辉桥 |
Ⅳ |
|
9 |
白沙水 |
大安里桥 |
Ⅲ |
|
10 |
开平市 |
蚬冈水 |
蚬冈桥 |
Ⅲ |
11 |
镇海水 |
交流渡大桥 |
Ⅲ |
|
12 |
新桥水 |
水口桥 |
Ⅳ |
|
13 |
潭江干流 |
新美 |
Ⅲ |
|
14 |
鹤山市 |
址山河 |
游谊桥 |
Ⅳ |
15 |
沙冲河 |
为民桥 |
Ⅲ |
|
16 |
田金河 |
潮透水闸 |
Ⅲ |
|
17 |
恩平市 |
潭江干流 |
义兴 |
Ⅲ |
18 |
莲塘水 |
浦桥 |
Ⅲ |
|
19 |
仙人河 |
园西路桥 |
Ⅲ |
|
20 |
公仔河 |
南堤东路桥 |
Ⅲ |
备注:上述考核断面和水质目标将按照江门市全面推行河长制考核断面的变动而变化。
(二)考核断面水质改善补偿资金核算方法。
1.参加考核的为上述确定的潭江流域20个断面,水质改善提升一个类别的断面按二倍权重计算,水质改善未达一个类别的断面按一倍权重计算,水质没有改善或变差的断面不参加分配。
其中,牛湾断面按五倍权重计算,其余断面按一倍权重计算。牛湾断面水质改善,其获得的补偿资金平均分配给新会区、台山市、开平市、鹤山市和恩平市;其余断面获得的补偿资金分配给断面所在地市(区)。
2.各断面水质考核的指标为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总磷(TP)和溶解氧(DO),根据流域水环境变化要求,可适当调整考核断面及考核因子。
3.各断面水质考核指标为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和溶解氧,分别占40%、20%、20%和20%的权重。判定能否获得补偿的计算公式为:
D=[(C0-C1)/C0]×40%+[(N0-N1)/N0]×20%+[(P0-P1)/P0]×20%+[( DO1- DO0)/DO0]×20%
C0为上年度考核断面COD年均浓度值,C1为本年度考核断面COD年均浓度值,N0为上年度考核断面氨氮年均浓度值,N1为本年度考核断面氨氮年均浓度值,P0为上年度考核断面总磷年均浓度值,P1为本年度考核断面总磷年均浓度值,DO0为上年度考核断面溶解氧年均浓度值,DO1为本年度考核断面溶解氧年均浓度值。
各考核断面单项指标不下降一个类别且D为正时,考核断面水质认定改善。D为0或负时,考核断面水质没有改善或变差。
二、生态保护红线区域面积补偿资金(占补偿资金20%)
根据各行政区补偿当年流域内生态保护红线区域面积占补偿当年流域内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总面积比例进行分配。
某市(区)当年获得生态保护红线区域面积补偿资金=某市(区)补偿当年流域内生态保护红线区域面积÷补偿当年流域内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总面积×补偿资金×20%。
三、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面积补偿资金(占补偿资金15%)
按各行政区补偿当年流域内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面积(含红树林资源保护面积)占补偿当年流域内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总面积(含红树林资源保护面积)比例进行分配。
某市(区)当年获得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面积补偿资金=某市(区)补偿当年流域内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面积÷补偿当年流域内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总面积×补偿资金×15%。
四、养殖强度补偿资金(占补偿资金10%)
按生猪养殖强度计算(以猪当量计算)。以各市(区)流域内当年年均生猪存栏量与流域内国土面积之比计算生猪养殖强度(当年年均生猪存栏量÷流域内国土面积,单位为:头/km2),按各市(区)生猪养殖强度之反比进行分配。
如: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鹤山市、开平市、台山市、恩平市潭江流域内当年生猪养殖强度(密度)之比为1:B:C:D:E:F:G,且1<B<C<D<E<F<G,则各市(区)获得的养殖规模补偿资金为:
蓬江区=H×G;
江海区=H×F;
新会区=H×E;
鹤山市=H×D;
开平市=H×C;
台山市=H×B;
恩平市=H×1。
H为补偿系数。H=养殖规模补偿资金÷各市(区)养殖强度比数之和[以养殖强度最低市(区)为1,计算各市(区)之间养殖强度比数]。
五、饮用水功能水库补偿资金(占补偿资金10%)
潭江流域内具有饮用水功能的水库纳入补偿核算范围,每年纳入补偿范围的水库名单由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市水利部门确定。以单个水质达标水库总库容占流域内所有水质达标水库总库容比例进行分配。当年水库水质超标的,不参与补偿资金分配。
某市(区)获得饮用水功能水库补偿资金=该市(区)水质达标水库总库容÷流域内水质达标水库库容总和×补偿资金×10%。
六、基本农田补偿资金(占补偿资金10%)
按各行政区流域内基本农田面积所占流域内基本农田总面积比例进行分配。
某市(区)获得基本农田补偿资金=该市(区)基本农田面积÷流域内基本农田总面积×补偿资金×10%。
七、面积统计数据
各行政区流域内生态保护红线区域面积、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面积、基本农田面积和国土面积按各市(区)列入补偿范围的建制镇、街道办事处生态保护红线区域面积、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面积、基本农田面积和国土面积累加而得。
八、生态补偿资金使用绩效
市财政、生态环境部门要对各行政区生态保护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有关评价结果作为生态保护补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