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环审〔2020〕5号
形式对船厂跨江桥梁项目环境影响
报告表的批复
江门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
你单位报送的《船厂跨江桥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船厂跨江桥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告知承诺制审批承诺书》等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船厂跨江桥梁项目位于江门市江海区及蓬江区,路线大致呈南北走向,起点位于江海区在建的船厂一路(顺接文昌路);终点位于蓬江区现状的环市三路,路线全长约0.78km,根据规划设计要点,道路规划宽度为30米,主路采用城市次干路,辅路采用城市支路,主路设计速度为40km/h,辅路设计速度为30km/h,主桥采用双向四车道。本项目包含一座跨越江门河的桥梁,桥梁总长为421米,主要包括道路工程、交通工程(含路上及水上交通安全设施)、桥梁工程、景观照明工程、排水工程、管线工程、照明工程、电力工程、通信工程、景观工程。道路K0+000~K0+480路段为新建,道路K0+480~K0+780路段为现状道路改造。
二、该项目属于生态环境部《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0〕13号)提出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范围中的“四十九、交通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和仓储业173城市桥梁、隧道(不含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类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按规定完成告知承诺制审批。你单位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在项目建设、运行期间,严格落实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
三、你单位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若违反承诺事项,我局将依法作出不限于撤销本次批复的处罚。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