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环函〔2020〕114号
转发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
报告评审指南的通知》的通知
市生态环境局各市(区)分局、各市(区)自然资源局:
现将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的通知》转发你们,并就我市组织开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组织评审职责权限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组织工作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负责,申请材料审核、受理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备案等具体工作由所在市(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
二、申请材料
(一)提交地点
申请人将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分别提交所在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和自然资源局。
(二)申请材料要求
1.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申请表;
2.申请人及报告出具单位承诺书;
3.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相关检测报告、质控报告。
(三)材料审核
所在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和自然资源局分别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地块权属信息进行审核,并由生态环境分局汇总审核结果,采用适当形式告知申请人。审核不通过的,说明理由;申请材料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材料。
三、组织评审
(一)评审时限
第三方专业机构在收到生态环境部门转来的申请材料后,2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对于通过评审的报告,申请人应当在评审结束后及时向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交报告修改稿,由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交各专家复核。由于申请人原因,评审结束后30个工作日未完成专家复核的,需书面向第三方专业机构说明情况。
申请人应在专家复核后5个工作日将专家复核后的报告(备案稿)一式两份提交所在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备案,并将电子报告(盖章版)上传土壤环境信息平台。
(二)参会人员
原则上由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所在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市(区)自然资源局派代表,申请人、报告出具单位、专家组成员参加评审会。对于联合体出具的报告,联合体各方均应到会,由项目负责人汇报。
(三)评审意见
专家评审意见一式六份,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所在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市(区)自然资源局、第三方专业机构、申请人现场各执一份。
四、评审后的管理
(一)风险评估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第三方专业机构应向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提交技术审查意见,明确地块是否需要实施风险评估的意见。
(二)评审意见上传
第三方专业机构应及时将报告的评审意见上传土壤环境信息平台,妥善保存申请材料、评审意见等相关材料。
五、其他事项
(一)申请报告评审的前置条件
申请人向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申请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前,应向所在市(区)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土壤环境信息平台土地使用权人账号,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主要内容通过企业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并在系统上完善地块相关信息,包括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地块面积、地块边界矢量文件(坐标系必须采用CGCS2000)、报告公示网址及截图等所有必填项。否则,所在市(区)生态环境局不予受理报告评审申请。
(二)地块权属信息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与上传土壤环境信息平台的电子报告一致,地块用地面积、历史、现状、土地使用权人、规划用途、用途变更、有关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等信息(以下简称“权属信息”)应作为报告的附件。
附件:关于转发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的通知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江门市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2020年5月9日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市生态环境局 凌 慧,3502075
市自然资源局 刘大为,3859330)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