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行江门市划定禁止黑烟车行驶区域听证会的公告
(第一次公告)
根据《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就江门市划定禁止冒黑车行驶区域进行听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时间及地点。
时间:2020年5月18日星期一上午
地点: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十二楼会议室(江门市蓬江区胜利北路140号)
二、听证事项
听取社会各界对《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黑烟车行驶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
三、申请参加听证会的方法
(一)听证人申请范围:
1、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江门市公民。
2、江门市内有意参加听证会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申请时间:2020年4月17日至4月26日(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三)申请方式:
1、电子邮件提交申请;
2、传真提交申请;
3、现场提交申请。
(四)申请需提交的材料:如实填写的《听证会报名申请表》(见附件1);申请人是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供法人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政府部门批准的有效登记文件)复印件,以及指定代表人的委托书、工作证复印件。
四、听证代表的组成和产生方式
(一)听证代表共18人,其中:人大代表1人、政协委员1人、专家学者2人、群众14人(各市、区分别2人,其中营运车辆企业代表不少于1名)。
(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听证代表由市生态环境局邀请;群众代表通过公开报名的方式遴选产生,如申请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则采取抽签方式产生;报名人数不足时,听证会将延期举行。
五、其它有关事项
我局将于听证会前20日核实并确定听证代表名单,并在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网站(//www.rajayuj.com/bmpd/jmssthjj/)公布;并于听证会前10日将《听证会通知书》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黑烟车行驶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相关材料送达听证代表。听证代表应确保按时参加听证会。
六、报名方式
蓬江区报名联系方式:
地址:江门市蓬江区胜利路152号珠西创谷1号楼5楼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蓬江分局1508室。
联系人:尹瑞霞,联系电话:0750-3291719,
传真:/,邮箱:pjhbwrfz@163.com。
江海区报名联系方式:
地址:江门市江海区富民路15号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江海分局603室。
联系人:肖阳兴,联系电话:0750-3861389,
传真:0750-3861006,邮箱:1005172088@qq.com。
新会区报名联系方式:
地址:江门市新会区东门路11号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新会分局。
联系人:屈向东,联系电话︰0750-6109011,
传真:0750-6109015,邮箱:jmxhhbj@163.com。
台山市报名联系方式:
地址:台山市上蓈路386号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
联系人:伍满华,联系电话:0750-5573049,
传真:0750-5575916,邮箱:40140785@qq.com。
开平市报名联系方式:
地址:开平市长沙卫民路10号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开平分局。
联系人:陈洁琳,联系电话:0750-2235813,
传真:0750-2297652,邮箱:576975171@qq.com。
鹤山市报名联系方式:
地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
联系人:李敏桦,联系电话:0750-8907868,
传真:0750-8871212,邮箱:eva1704@163.com。
恩平市报名联系方式:
地址:恩平市恩城街道办东华街1号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恩平分局。
联系人:邓艺宁,联系电话:0750-7815708,
传真:0750-7815906,邮箱:549361929@qq.com。
特此公告。
附件:1、江门市划定禁止黑烟车行驶区域听证会报名申请表
2、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黑烟车行驶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4月16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何相强,3988089)
附件1
江门市划定禁止黑烟车行驶区域
听证会报名申请表
注:1.申请人参加听证会,必须提供身份证件原件以供核对。
2.被确定作为听证会代表的,申请人必须亲自参加听证会,不得委托他人参加。
附件2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
黑烟车行驶区域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加大黑烟车整治力度,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进一步保护和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我市依法划定禁止冒黑烟等可视污染物车辆行驶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天24小时禁止黑烟车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道路通行,黑烟车是指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或者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的机动车。
二、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车辆,由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现场检查检测或电子抓拍等方式进行取证,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同时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规定,对机动车驾驶人进行记分处理。
三、本通告施行后设定一个月过渡期,对在过渡期内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机动车驾驶人,采取警示和教育为主;过渡期满后依法进行处罚。
四、本通告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限行标志牌。
附件
限行标志牌
各市、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冒黑烟等可视污染物机动车限行标志牌设立工作,限行标志牌应按照公安部门统一要求,主标为国家规定的“禁止机动车通行”禁令标志,下面辅以“黑烟车”文字(式样见下图)。
江门市黑烟车限行标志牌式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