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保护和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切实加大黑烟车整治力度,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市生态环境局和市公安局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拟报请市政府出台《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黑烟车行驶区域的通告》。现将《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黑烟车行驶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和意见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从即日起至2020年4月15日止,为期30天,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提出意见建议,我们将认真研究,积极采纳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受理单位: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地 址:江门市蓬江区胜利北路140号
邮 编:529000
电 话:0750-3502007
传 真:0750-3502032
邮箱:jmhbjdc@163.com
附件:1、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黑烟车行驶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2、编制说明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3月17日
附件1: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
黑烟车行驶区域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加大黑烟车整治力度,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进一步保护和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我市依法划定禁止冒黑烟等可视污染物车辆行驶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天24小时禁止黑烟车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道路通行,黑烟车是指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或者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的机动车。
二、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车辆,由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现场检查检测或电子抓拍等方式进行取证,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同时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规定,对机动车驾驶人进行记分处理。
三、本通告施行后设定一个月过渡期,对在过渡期内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机动车驾驶人,采取警示和教育为主;过渡期满后依法进行处罚。
四、本通告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限行标志牌。
附件
限行标志牌
各市(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冒黑烟等可视污染物机动车限行标志牌设立工作,限行标志牌应按照公安部门统一要求,主标为国家规定的“禁止机动车通行”禁令标志,下面辅以“黑烟车”文字(式样见下图)。
江门市黑烟车限行标志牌式样
附件2:
编制说明
一、编制背景
“十三五”以来,特别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开展以来,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力度不断加大,空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6项评价指标中,主要控制指标PM2.5年均浓度从2015年的32微克/立方米降至2019年的27微克/立方米,创历史最好水平,改善幅度超过15%;SO2年均浓度从2015年的15微克/立方米降至2019年的7微克/立方米,改善幅度超过50%;PM10和CO两项指标稳定达标并有所改善;但NO2指标从2015年28微克/立方米上升至2019年的32微克/立方米,上升幅度14.3%;臭氧指标也呈波动式上升趋势,尚未能达标,成为影响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的首要污染物。臭氧和NO2的单项质量指数在综合指数中的占比分列前两位。
臭氧是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在太阳光照射下,经过一连串的光化学反应生成的二次污染物。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是臭氧生成的重要前体物,治理臭氧污染的主要方法就是控制这两种前体物的排放。机动车尾气是空气中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的重要来源。近年来,我市机动车保有量不断增大,且呈逐年剧增趋势,机动车尾气污染影响日益显现。根据《江门市臭氧及前体物污染特征及来源解析研究》的研究成果,我市机动车排放的氮氧化物占全市大气氮氧化物排放量的25%以上,机动车排气污染已成为影响我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的一个重要因素。要从根本上缓解机动车快速增长带来的环境压力,只有通过大幅削减在用车的污染物排放量,实现排放总量明显下降,才能为我市经济的持续增长腾出发展空间和环境容量。
今年年初,省、市分别出台了《关于全省决战决胜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命令》、《关于全市决战决胜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命令》,要求各地要加大柴油车整治,依法划定禁止冒黑烟等可视污染物车辆行驶的区域,加强用车大户管理,基本消灭黑烟车。黑烟车是指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或者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的机动车。根据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统计数据,“黑烟车”、“柴油货车”和“重型运输车辆”等高排放机动车的废气污染物排放贡献量远高于轻型汽油车,严重影响环境空气质量和城市形象。因此,我市加大对机动车尾气排放源进行管控,特别是强化车辆冒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现象的监管已迫在眉睫。
二、编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
第一百一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二)《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十三条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需要,采取限制通行、经济补偿等措施逐步淘汰高排放车辆。限制通行、经济补偿等具体办法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采取前款规定措施的,应当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在正式实施三十日以前向社会公告,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三)《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九条第十三款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
(十三)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四)《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六十五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
三、主要内容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冒黑烟等可视污染物车辆行驶区域的通告》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限制行驶时间、限制对象、限制行驶区域、限制对象定义。具体条文为“全天24小时禁止黑烟车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道路通行,黑烟车是指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或者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的机动车。”
(二)处罚措施。具体条文为“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车辆,由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现场检查检测或电子抓拍等方式进行取证,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同时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规定,对机动车驾驶人进行记分处理。”
(三)实施安排。具体条文为“本通告施行后设定一个月过渡期,对在过渡期内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机动车驾驶人,采取警示和教育为主;过渡期满后依法进行处罚。”
(四)实施时间及文件有效期。具体条文为“本通告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五)附件标志牌样式要求。对禁行标志牌式样提出具体要求。
四、几个重点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限制对象的说明
黑烟车是指行驶过程中排放可视黑烟或排放尾气达到林格曼黑度1级以上的车辆,属于超标排放车辆。经调研,此类车辆主要集中在柴油货车、重型运输车辆、超载车辆及超过使用年限车辆等,其排放的颗粒物和氮氧化物,已成为移动源排放污染的重要来源之一。根据国家2019年移动源环境管理年报显示,2018年占全国汽车保有量9.1%的柴油车排放了369万吨氮氧化物、42.2万吨颗粒物,分别占汽车排放总量的70.7%、99%以上。其中国3及以前的老旧柴油车排放了226万吨氮氧化物、31.6万吨颗粒物,占柴油车排放的61%、74.8%。因此,加强柴油车特别是老旧柴油车的排气管理力度,加快老旧柴油车的淘汰更新,是我市大气污染防治的一个重要工作措施。而划定禁止冒黑烟车辆行驶的区域,是加快老旧柴油车淘汰和强化柴油车排气管理的有力措施。
(二)关于限制区域的划定
因黑烟车属超标排放车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明确规定“机动车船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因此为加强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减少污染物排放,将全市行政区域划为禁止黑烟车通行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