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优彼思半导体材料研发制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报告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优彼思半导体材料研发制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12月27日至2024年1月3日(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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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
优彼思半导体材料研发制造项目 |
建设单位 |
江门市优彼思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 |
建设地点 |
江门市江海区 |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单位 |
广东华南环保产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
项目概况 |
拟于江门市江海区高新区R地段04-2沙河东路东侧江睦路西侧地块建设新项目,主要生产电子专用化学品3000t/a(包括电镀系列2400t/a、蚀刻系列600t/a),配套3个研发实验室、3个小试实验室、产品检验实验室、测试样品实验室和2条测试线。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废水:①生产废水:生产废水处理系统拟采取“废水分类收集、分类预处理+其他废水综合处理达标排放”的废水处理技术思路。含镍废水、含银废水、含氰废水(包含氰电解含氰废水、喷淋塔含氰废水、含银废水处理系统出水)、初混合废水(包含一般清洗废水、脱脂废水、高有机废水、综合废水)分类收集预处理后与初期雨水混合排入本项目的混合废水处理系统进行处理,处理后的出水排放标准执行江门高新区综合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标准、《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31-2020)与广东省《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1597-2015)中表2珠三角排放限值(其中CODCr、SS、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污染物执行排放限值的200%,总氰化物、总铜污染物执行排放限值的100%,总镍、总银污染物执行车间排放标准)较严者后,经市政管网排入江门高新区综合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处理达标后排入礼乐河。②生活污水:全厂员工生活污水总排放量为27m3/d。生活污水经厂区三级化粪池、食堂污水经隔油沉渣池预处理后排入混合废水处理系统,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间接排放”排放限值及江门高新区综合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标准较严者要求,经市政管网排入区域市政污水管道进入江门高新区综合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处理达标后排入礼乐河。 (2)废气:项目拟设置1套“布袋除尘器+两级活性炭”吸附,1套“布袋除尘器”装置,1套“氢氧化钠喷淋喷淋塔”,1套二级“漂白水+氢氧化钠喷淋”装置,2套“氢氧化钠喷淋+活性炭吸附”装置,1套油烟净化器,食堂油烟废气的排气筒高度为42m,设置在3#楼楼顶,其余废气装置都设置于2#楼楼顶,排气筒高度为50m。 (3)噪声:项目噪声主要来自于车间内各机械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采用低噪声设备,噪声设备在安装时要安装基础减震,同时安装隔震垫、采用独立密闭车间隔声,机械设备产生的噪声会大大削减,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经过以上的隔音降噪处理后,项目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噪声值能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的要求。 (4)固体废物:全厂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一般固体废物、生活垃圾三大类。危险废物主要包括含镍废液、含氰废液、含铜废液、含银废液、废蚀刻液、高酸废液、实验废液、含锡废液、废化学包装容器、含金属离子交换树脂、废离子交换树脂、废RO膜、含银污泥、综合污水处理污泥、含镍污泥、废活性炭、废矿物油、实验室废一次性耗材等。一般固体废物主要是一般固体废物主要是一些原辅材料的废包装材料,破损的烧杯、试剂瓶等破损的玻璃容器,废铜板、晶圆废实验样品等。另外,还有员工办公、生活垃圾。 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资质单位回收处置;一般固体废物具有一定的回收利用价值,由建设单位卖给收购方,暂存采用库房、包装工具(罐、桶、包装袋等)。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收集处理。 (5)环境风险:本项目主要危险物质为硫酸、盐酸等物质。主要危险单元主要有化学品仓库、原辅材料仓库、储罐区、危废间、2#楼以及废水处理站等地方。项目主要环境风险为危险物质泄漏扩散。经预测分析,本项目的环境风险在可接收范围之内。为了防范事故和减少危害,建设项目需从事故风险管理、危险品安全防范等方面编制详细的风险防范措施,并根据企业已有的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定期进行演练。建设单位落实报告中的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后,项目的环境风险可以控制在可接受范围之内,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
公众参与情况 |
采取网站公示、报纸公示、张贴公告等形式进行。我局在受理公告期间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