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环函〔2018〕1247号
转发原省环保厅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行业名录(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各市、区环境保护局:
现将原省环保厅《关于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行业名录(指导性意见)>的通知》(粤环〔2018〕4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请各市(区)环境保护部门对照《名录》认真梳理排查本辖区内应当编制备案突发环境应急预案的企事业单位,指导督促企业做好备案工作。
二、为进一步理顺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机制,结合生态环境部和省生态环境厅对重点污染源分类管理的调整,强化属地环境保护部门应急预案备案职责,根据原环境保护部《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14条的规定,由各市(区)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备案工作。各市(区)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较大和重大环境风险企业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文件报送我局,重大的同时报送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向沿线或跨域涉及的有关市(区)环境保护部门备案。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我局将不再受理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备案。各市(区)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于每个季度10日前将本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情况,包括名单(按风险等级分类)、累计数、新增数等上报我局。
三、根据近期调度各市(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情况来看,部分市(区)存在对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信息登记不完善、资料不齐全的问题。为此,各市(区)环境保护部门要安排专人对企业应急预案档案进行梳理,切实做好环境应急预案备案信息登记工作。
附件:关于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行业名录(指导性意见)》的通知(粤环〔2018〕44号)
江门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0月2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