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环改〔2021〕36号
当事人:江门市蓬江区潮连五金橡胶制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194079035Y
投资人:张润棠
住所:江门市潮连沙头工业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7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经调查,你单位的扩建项目(包括:8台硫化机、12台注塑机、1台炼胶机、3台压铸机、3台抛光机、1条塑料拉粒机、1条破碎机、2台修边机)陆续于2012年7月建成并投入生产至今;改建项目(铁件喷粉线)于2018年7月建成并投产至今。你单位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污染治理设施未经验收,改扩建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等,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被询问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试行)复印件2份、关于江门市蓬江区潮连五金橡胶制品厂年产摩托车配件45万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复印件、江门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复印件2份、关于江门市蓬江区潮连五金橡胶制品厂扩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查的批复复印件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改扩建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改扩建项目即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江门市蓬江区胜利北路140号
联系电话:3502039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