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环改〔2021〕18号
当事人:江门市凌云涂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4696433188N
法定代表人:王明杰
住所:江门市高新区清澜路372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6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经调查,你单位的扩建项目(包括:12台搅拌机、6台磨砂机、9台过滤机)于2013年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至今。你单位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通过验收,扩建项目即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等,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被询问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排污许可证复印件、关于江门市凌云涂料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查的批复复印件、关于江门市凌云涂料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意见的函复印件、授权委托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江门市凌云涂料有限公司VOCs综合整治“一企一方案”复印件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扩建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扩建项目即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江门市蓬江区胜利北路140号
联系电话:3502039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