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环罚〔2021〕31号
当事人:江门市力达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743660640H
法定代表人:麦伯贤
住所:江门市新会区大鳌镇天保围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21年6月23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检查。经调查,你单位正在生产,配套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治理设施风机和UV光解废气治理设施未开启运行。你单位存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份等,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送达地址确认书、授权委托书、生产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复印件、关于新会力天化学有限公司密封胶项目名称变更为江门市力达化学有限公司申请报告的批复复印件、关于新会市力天化学有限公司扩建密封胶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复印件、关于江门市新会力天化学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变更申请批复意见的函复印件、新会市力达化学有限公司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批复复印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登记卡复印件、关于新会市力天化学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江门市新会力天化学有限公司申请报告的批复复印件、VOCs“一企一方案”材料节选复印件、企业环保治理设施运行记录表复印件、江门市力达新材料有限公司环保整改情况的报告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8月27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江环罚告〔2021〕6号)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参照《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规定(试行)》附件序号3-13类别2,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3万元整(大写:叁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法规与标准科(地址:江门市蓬江区胜利北路140号;联系电话:0750-3502039)开具《江门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并将罚款交到中国建设银行江门市分行指定账户(账号名称:“待报解预算收入暂挂户”,账号:440670239156241035009908003,用途:环保罚款)。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