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环罚〔2021〕27号
当事人:王明杰(为江门市凌云涂料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号:*********
香港身份证号码:********
工作地址:江门市高新区清澜路372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21年6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江门市凌云涂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单位)进行检查。经调查,该单位的扩建项目(包括:12台搅拌机、6台磨砂机、9台过滤机)于2013年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至今。该单位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通过验收,扩建项目即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等,该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被询问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排污许可证复印件、关于江门市凌云涂料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查的批复复印件、关于江门市凌云涂料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意见的函复印件、授权委托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江门市凌云涂料有限公司VOCs综合整治“一企一方案”复印件等为证。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你为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我局于2021年8月11日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环罚听告〔2021〕25号)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权利。你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参照《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规定(试行)》附件序号8-3类别1,我局决定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5万元整(大写:伍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请你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法规与标准科(地址:江门市蓬江区胜利北路140号;联系电话:0750-3502039)开具《江门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并将罚款交到中国建设银行江门市分行指定账户(账号名称:“待报解预算收入暂挂户”,账号:440670239156241035009908003,用途:环保罚款)。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