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江环罚听告〔2021〕42号
当事人:岳绍思(为江门市永彩新材料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工作地址:江门市高新区46-2号地块5栋B区一楼东边三卡厂房
2021年6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江门市永彩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称:该单位)进行检查。经调查,该单位的两条热固性涂料生产线于2018年7月建成并投产至今。该单位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污染治理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该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该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及被询问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为证。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你为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参照《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规定(试行)》附件序号8-3类别1,我局拟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5万元整(大写:伍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你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5 日内向我局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地址:江门市蓬江区胜利北路140号
联系电话:3502039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