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环罚〔2021〕22号
当事人:江门市新会区银湖纸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797795276R
法定代表人:张明均
住所: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崖西坑口村委会厂房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21年5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废润滑油包装桶没有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2021年5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复查,发现你单位仍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上述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5份等,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询问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7月13日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环罚听告〔2021〕20号)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权利。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项,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10万元整(大写:壹拾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法规与标准科(地址:江门市蓬江区胜利北路140号;联系电话:0750-3502039)开具《江门市非税收入罚没通知书》,并将罚款交到中国建设银行江门市分行指定账户(账号名称:“待报解预算收入暂挂户”,账号:440670239156241035009908003,用途:环保罚款)。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