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环改〔2021〕15号
当事人:江门市新会区银湖纸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797795276R
法定代表人:张明均
住所: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崖西坑口村委会厂房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5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废润滑油包装桶没有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2021年5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复查,发现你(单位)仍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上述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4份等,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询问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违法行为。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江门市蓬江区胜利北路140号
联系电话:3502039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