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环改〔2021〕14号
当事人:江门市新会区银湖纸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797795276R
法定代表人:张明均
住所: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崖西坑口村委会厂房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5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经调查,发现你(单位)有6条纸板生产线从2014年5月至2019年8月陆续建成投入生产至今,该建设项目为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你(单位)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通过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4份等,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询问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关于江门市新会银湖纸业有限公司造纸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复印件、新会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江门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复印件、关于江门市新会区新广福造纸厂废水限期治理项目验收意见的函复印件、关于江门市新会区银湖纸业有限公司废水处理系统升级改造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复印件、江门市新会区银湖纸业有限公司纸板线安装调试时间、考勤表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江门市蓬江区胜利北路140号
联系电话:3502039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