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环罚〔2021〕19号
当事人:江门市冠强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5701742056
法定代表人:鲁文胜
地址:江门市西环路388号2号厂房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21年4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你(单位)注塑工序生产过程中,废气收集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废气治理设施配套的UV光解催化净化设备未有开启,指示灯不亮。同时,车间内2、3、4、7、10、11、12号注塑机的废气收集管道均存在断裂破损情况,未能有效收集有机废气。
上述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等,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关于江门市冠强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江门市冠强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6月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环罚听告〔2021〕11号)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2021年6月10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1年6月29日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单位)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和提交了相关证据。经复核,我局认为你(单位)的违法事实清晰,我局作出的处罚依据充分,你(单位)提出相关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我局决定维持《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环罚听告〔2021〕11号)的内容,继续行政处罚程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参照《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规定(试行)》附件3-13类别3,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8万元整(大写:捌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法规与标准科(地址:江门市蓬江区胜利北路140号;联系电话:0750-3502039)开具《江门市非税收入罚没通知书》,并将罚款交到中国建设银行江门市分行指定账户(账号名称:“待报解预算收入暂挂户”,账号:440670239156241035009908003,用途:环保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