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当事人:江门市冠强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5701742056
法定代表人:鲁文胜
地址:江门市西环路388号2号厂房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4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主要从事塑料制品生产加工,你单位注塑工序生产过程中,废气收集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废气治理设施配套的UV光解催化净化设备未有开启,指示灯不亮。同时,车间内2、3、4、7、10、11、12号注塑机的废气收集管道均存在断裂破损情况,未能有效收集有机废气。
上述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等,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关于江门市冠强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江门市冠强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施中进行,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江门市蓬江区胜利北路140号
联系电话:3502039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