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环罚〔2021〕18号
当事人:温炎青(为江门市美亚纺织材料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身份证号码:******************
住址:************************
工作地址: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江裕路9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21年4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江门市美亚纺织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单位)进行检查。经调查,发现该单位1个搪玻璃搅拌罐和9个不锈钢搅拌罐于2018年8月建设并投入生产至今,1个粉剂不锈钢搅拌罐于2020年10月建设并投入生产至今。上述项目存在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项目即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等,该单位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关于江门市美亚纺织材料有限公司纺织材料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江门市美亚纺织材料有限公司纺织材料生产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意见及验收报告复印件等为证。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为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我局于2021年6月9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环罚听告〔2021〕10号)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但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我局认为你(单位)的违法事实清晰,我局作出的处罚依据充分,你(单位)提出相关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我局决定维持《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环罚听告〔2021〕10号)的内容,继续行政处罚程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的相关证据,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参照《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规定(试行)》附件序号8-3类别1,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5万元整(大写:伍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法规与标准科(地址:江门市蓬江区胜利北路140号;联系电话:0750-3502039)开具《江门市非税收入罚没通知书》,并将罚款交到中国建设银行江门市分行指定账户(账号名称:“待报解预算收入暂挂户”,账号:440670239156241035009908003,用途:环保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