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环改〔2021〕7号
当事人:江门市柜族活动板房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304248486M
法定代表人:李放
地址:江门市新会区会城银湖大道西13号102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4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喷涂工序没有开工生产,但现场闻到较大油漆气味,并有明显喷涂痕迹,现场喷枪放在油漆桶内,油漆桶内装有未干的油漆,经询问,你单位在近日有开展喷涂作业,喷涂工序未在密闭空间内进行,喷涂工序未配套废气治理设施。
上述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等,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询问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复印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送达地址确认书、化学品安全说明书复印件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喷涂工序未在密闭空间内进行,喷涂工序未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江门市蓬江区胜利北路140号
联系电话:3502039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