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环罚〔2021〕13号
当事人:陈宏旗(为广东中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身份证号码:******************
住址:************************
工作地址:江门市新会区会城银海大道南38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21年2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广东中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单位)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通过验收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项目的主要设备包括喷砂工序的2台喷砂机和清洗槽(碱洗和清水洗)等。清洗产生的碱洗除油和清洗废水未配套污染治理设施,未经处理,直接通过软管排入下水道。现场检查时,喷砂机工序正在开工,清洗槽没有水外排。2021年6月3日,我局应该单位的申请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该单位提出相关证据证明目前你为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该单位是中鼎旗下的一个分公司,实行总经理责任制,由总经理直接负责。我局经过调查核实,于2021年6月3日对你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处理。
上述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听证会笔录等,该单位提供的公司章程、关于公布2021年度组织机构等通知、公司2021年组织机构图、任命公告、授权委托书、被询问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为证。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你为广东中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我局于2021年6月18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亦未提交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参照《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规定(试行)》附件序号8-3类别2,我局决定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7万元整(大写:柒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请你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法规与标准科(地址:江门市蓬江区胜利北路140号;联系电话:0750-3502039)开具《江门市非税收入罚没通知书》,并将罚款交到中国建设银行江门市分行指定账户(账号名称:“待报解预算收入暂挂户”,账号:440670239156241035009908003,用途:环保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5日